过期食品仍在售,经营者会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一超市因销售过期薯片,被判退款,并赔偿1000元。
去年7月8日下午,胡某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包薯片,单价3.9元。然而,该薯片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5日,保质期为9个月。
胡某一算时间,自己买到的薯片刚好过保质期。后来,胡某将超市告上了永川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3.9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超市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胡某提交的产品外包装信息、收银小票、手机支付记录等,可以确认在超市购买的事实,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包装标注,案涉食品在胡某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要求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可认定经营者“明知”。
超市作为专业食品经营者,未尽严格审查义务,销售过期食品,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决超市向胡某退还货款3.9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合计1003.9元。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食品经营者而言,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法定义务,不能以疏忽大意为由免除责任。销售过期食品,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
对消费者而言,购买食品时应注意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妥善保存收银小票、支付记录、产品实物及外包装、现场视频等证据,以防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切实的维权依据,让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崔欣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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