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刀捅死19岁女孩只坐牢14年?旧案申诉追问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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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刀捅死19岁女孩只坐牢14年?旧案申诉追问公正

云南宣威1999年“山村小卖部抢劫杀人案”被害人家属申诉迎来进展:

家属徐皎月近期收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书面告知说,案件刑事申诉已于今年1月受理,正在办理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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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答复函

27年前,代贤峰等3人预谋抢劫,持刀疯狂追刺19岁女孩徐文素三十多刀致惨死。主犯代贤峰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被害人家属指出,一审、二审诉讼全程没有通知他们参与庭审,也没有告知他们享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家属只凭传言误以为凶手早已伏法,直至2010年才知晓改判,此后家属持续申诉无果。主犯代贤峰已于2014年出狱,两名同案犯于2012年落网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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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遇害的女孩徐文素

自2010年得知真相后,被害人徐文素的姐姐徐皎月始终难以释怀,16年来坚持申诉。2022年,她们的父亲在遗憾中去世。而村里人还说,凶手代贤峰2014年出狱时,家人甚至燃放鞭炮并邀请亲友庆祝。种种情形,令人唏嘘。当年的案情,我们再来回顾梳理一下。

1999年10月25日凌晨,20岁无业男子代贤峰与浦绍丙、肖本义预谋抢劫徐文素家的小卖部。过程中,代贤峰对看店的徐文素连刺30刀,三人抢走几条香烟后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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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相关涉案人员

案发几天后,代贤峰的哥哥到公安机关举报弟弟的下落,带领公安人员在昆明将其抓获。另两名罪犯当时在逃。

次年7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代贤峰所谓受胁迫实施杀人的辩解无法印证,虽可以自首论处,但因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因此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但两个月后,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代贤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消息闭塞的山村之中,被害人家属只通过一名派出所工作人员转述,得知凶手被判死刑。一家人以为正义得到伸张,既没有继续深究案情,也完全不知道可以主张民事赔偿。直到2010年,徐家人才偶然得知,凶手十年前已被改判死缓,即将刑满释放。

为给惨死的徐文素讨回公道,家属向云南省高院提起申诉,认为原审司法机关自首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量刑畸轻,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代贤峰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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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得知凶手改判后向云南省高院提起申诉

2012年,云南省高院驳回了徐家人的申诉。后者于是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同时控告原办案司法机关剥夺受害方附带民事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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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答复

2016年8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答复,认定代贤峰被胁迫杀人的说法未被两审法院采信,家属否定自首的理由不成立;在本案刑事诉讼程序中,原办案公检法机关未依法告知被害方享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的确属于程序瑕疵;被害方在2011年前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到了法律救济,是法院对这个瑕疵的补正,司法机关的工作失误,不能归责于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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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指出原办案公检法机关未依法告知被害方享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属于程序瑕疵

案件中,被害人家属申诉16年,主要提出三点质疑。

首先就是,对凶手代贤峰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的认定。虽然一审、二审法院都没有采信代贤峰被胁迫杀人的说法,但仍认可其自首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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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对凶手代贤峰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存疑

这不禁令人疑惑:代贤峰并非主动自首,是他兄长向警方举报了藏身位置。另外,被害人家属指出,第一次审讯笔录显示,代贤峰首先提出抢劫小卖部,第二次审讯却又狡辩说是“受胁迫”才实施抢劫,轻判理由是怎么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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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质疑轻判理由如何成立

其二,是否存在量刑畸轻的情况?一审判决指出,代贤峰作案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身上有三十处锐器创伤,不宜从轻处罚。二审却改判说:代贤峰不属于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而法院驳回被害人家属申诉的说明中,还有一句话让人摸不着头脑:鉴于同案犯在逃,二审改判代贤峰死缓并无不当。这其中的逻辑又是什么?

代贤峰从死刑,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再到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减刑,最终于2014年被刑满释放,羁押和服刑约14年,一路减刑背后又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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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质疑减刑依据何在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原审司法程序漏洞。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全程没有通知被害人家属参与庭审,没有告知家属享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刑事判决书也没有送达家属手中。

这些疑问究竟作何解释?法院判决和程序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沈亮指出,不论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对犯罪人本身的犯罪事实证据是基本肯定的,而且在适用的法定刑上都是选择了刑法中的死刑,但在死刑的适用方法上有调整。值得讨论的首先就是所谓的自首问题。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如果犯罪人在家属陪同下到案,应当视为自首。但就本案来说,有一个争议点,犯罪人落网,是因为家属知道了情况及时报案,应当视之为家属的态度,而不应当直接视为影响刑法制度适用的所谓量刑情节。

此外,本案并不是一个人单独犯罪,被告人代某某本身是犯罪情节最严重的,但这30多刀到底是不是他一个人砍的?其他犯罪人是否参与,法院并没有表达清楚。从这个角度来说,二审如果要改判,也应当对这个情节做出清晰的判断。如果没有证据和事实,仅仅因为其他被告人还没有到案,就引入量刑情节,这实际上是对刑法的误解。

第三,最重要的问题出在程序上。本案中被害人已经死亡,不可能实际参加法庭审理。但裁判文书的交递,应当由家属作为身后程序的处理人,持有这份刑事判决书或者刑事裁判书。从这个角度来说,程序的缺漏造成了十年后,被害人家属才知道二审原来是有改判的,他们当时行使相应权利的可能性都不存在。

高级人民法院在这起案件中,没有很好地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要求的“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包括近亲属应当了解审判最基本情况”的基本理念,这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

看看新闻记者: 严相莉 翟静 陈昱卉

编辑: 陈昱卉 翟静

责编: 严相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