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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下单又“秒退”
二人专“薅”运费险“羊毛”
短短两个月竟“薅”了十三万
最后双双赔钱又获刑
案情回顾
原来,大林偶然间发现了某平台存在理赔“运费险”的漏洞,可通过下单、退货、发起“运费险”理赔的方式,骗取运费理赔款。
大林立即找到了老乡小林讨论。二人一拍即合,决定分工合作,大林负责提供下单和支付货款的账号,小林负责实际下单和申请“运费险”理赔。
为了提高理赔成功率,二人专门在平台上寻找有赠送“运费险”和提供“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商家,下单后等商家发货就立即申请退款,随后发起“运费险”赔付并填写虚假物流单号,利用平台漏洞骗取运费理赔款。
归案后,大林和小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经侦查,二人通过这种方式,在短短两个月内就骗取运费理赔款共计13万元。
随后,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对大林、小林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大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小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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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文案 | 郑好求 陈双美
编辑 | 新媒体工作室
初审 | 郑好求
复审 | 苏雯雯
终审 | 陈玳鸿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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