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拖欠房租,长期失联,却将未成年的儿子留在出租屋?珠海的马女士遇到收房难题。9月28日,她告诉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出租房内因为只有一个孩子,长期无人看管,弥漫着浓厚的霉味,洗手池则生了厚厚一层霉,居住环境堪忧。
“她对孩子是很不负责任的。”潘女士表示。更让她无奈的是,由于租住房内住着未成年人,虽然法院已经判决,但执行局无法强制执行。
“孩子被留在出租屋的时候12岁,今年13岁了。他父母不管他,妈妈每次过来逗留一下会走,执行局让我自己找他妈妈。”马女士说。
马女士告诉记者,2024年6月14日,她和潘女士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江海路20号的房屋租给潘女士,房屋面积为119平方米,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3300元,约定每月的20日前支付,押金共6600元。水电、燃气、物业费由租客承担。此外,合同还约定,租客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连续达7日或累计达15日以上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可要求承租人搬离物业并没收押金作为违约金;拖欠房租超过10天,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没想到,潘女士第一笔租金就逾期58天。那之后,潘女士多次拖欠房租,累计逾期支付租金达283天,所欠房屋租金累计到2025年6月19日为16500元,此外还有物业费、水电费。
马女士向记者出示了自己和潘女士之间的聊天记录。
2024年12月4日,她曾让潘女士补齐9月21日到10月20日所欠的1144元租金,10月21日到11月21日的租金3000元。潘女士则表示,自己刚交了一笔费用。几天后,马女士再次催促租金,潘女士则表示,自己工资晚发,收到后会转租金。之后,马女士又发现,潘女士从未缴纳物业费,已经拖欠7个月。
马女士让潘女士补齐9月21日到10月20日所欠的1144元租金
马女士给潘女士发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
2024年12月24日,马女士给潘女士发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告知潘女士租赁合同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解除。但潘女士一直未回复消息,电话也打不通。
2025年1月14日,潘女士回复马女士,已经交了3600元,“我交完水电费用后等下再去交管理费用”。
2025年2月21日,马女士告诉潘女士,已向法院诉讼。那之后,潘女士又给马女士转了56.93元电费。
开庭时,潘女士并未出席庭审。
2025年6月30日,法院判决,原告深圳市千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女士为该公司负责人)与被告潘女士之间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24年12月31日解除;潘女士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退房屋,支付房屋占用费(计至2025年6月19日为16500元,之后按3300元/月标准计至房屋实际腾退返还之日止),电费137.31元,押金6600元不予退还。
13岁男孩独住出租房,“地上蟑螂在爬,洗手池全是霉菌”
2025年8月15日,马女士将判决书发给潘女士,之后马女士停了出租房内的水电。
停了水电之后,一直没联系上的潘女士终于主动和马女士联系。潘女士表示:“你停水是违章的。家里小孩子饭都没吃。”潘女士称想商谈,想把房子买下来,“帮助我一下把水送一下好吗?”
次日,潘女士表示自己要上告,并再次要求马女士开通自来水,让孩子有饭吃。
马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
今年5月9日,由于潘女士始终没有腾房,马女士决定换锁。换锁前,马女士通知了潘女士,并将临时钥匙交给了潘女士的儿子。
“孩子可怜,我们就交给孩子一把临时钥匙。警察也打了电话给她,她说她在外地,过几天回来处理。”马女士告诉记者,当时以为这一次潘女士会处理,没想到三天后依旧无法联系,潘女士不接电话、不回信息。
6月3日,潘女士主动联系马女士,是为了告诉马女士“不要吓着孩子”,她称执行局的人进屋吓到孩子,孩子跑了出去。“我上个月在处理事情,这个月有眉目了,留下喘一口气吧。”潘女士说。
潘女士主动联系马女士,告诉马女士“不要吓着孩子”
马女士表示,那是潘女士最后一次给她发信息。
上周,马女士又去了一趟出租房。“地上蟑螂、虫子在爬,洗手池上全是霉菌,房子一打开就是一股霉味,根本没办法闻。”马女士向记者提供了房内的照片和视频,记者看到,房屋本身装修完善,家具齐全,墙上还贴着“家训家规10条建议”。但由于缺乏打理,屋内十分凌乱,堆满了大大小小的矿泉水瓶,还有一箱方便面,厨房的水池布满了已经干掉的污垢,水池下方严重长霉。
厨房的水池布满了已经干掉的污垢,水池下方严重长霉
男孩有一块电话手表,他表示爸爸每个月会给自己转账三四千元,他用电话手表收款,但爸爸的电话号码已经更换,他没法联系上。至于妈妈,男孩表示,偶尔会来看他,但他也经常无法打通妈妈的电话。男孩称,吃饭主要是点外卖、出去吃面,洗澡则是去表哥家,他已经不再上学。
桌上堆满了大大小小的矿泉水瓶
马女士表示,孩子的状态看起来还好,能正常交流,但她表示,执行局工作人员上门那天,男孩躺在桌子上睡觉,叫了很久都没反应,她担心男孩精神状态还是不太对劲。
9月28日,记者拨打潘女士的电话,并发去短信,始终无人接听。
社区:孩子监护人拒绝政府部门介入
记者联系上香洲区湾仔社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孩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良好,但确实已经不再上学。社区曾跟学校反映孩子的失学问题,并一直在跟进,也曾联系孩子的母亲,但孩子母亲以家庭事务和私人事务正在走法律程序为由拒绝政府部门的介入,孩子本人也表示不需要救助。“孩子有监护人,而且监护人定期有资金资助,我们社区层面没办法进行解决,只能将相关情况进行上报。”
社区工作人员表示,就此事已经上门协调多次,时间跨度有半年之久,困难之处在于孩子有监护人,民政部门的兜底政策没办法落实,社区也无法强制处理。“从3月一直处理到现在了,但一直没办法解决。”
随后,记者拨打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电话,无人接听。据马女士说,执行局工作人员曾回复她,房屋内有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无法强制执行,“你们要自己盯到他妈妈。”
【律师解读】
孩子监护人不仅民事违约,还可能构成遗弃罪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旭指出,潘女士的行为实际上横跨违约、妨害执行、违反监护职责、侵害受教育权四个层面。
一是民事违约,未按约支付租金、合同解除后拒不返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妨害执行,生效判决确认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后仍拒不腾退,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对其罚款、处以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如果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执罪,其不续水费就报复的言论,还可能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规定。
三是违反监护职责,孩子13岁、正值义务教育阶段却长期辍学,被单独置于停水停电、多处生霉的房屋内,仅不定期探望、由父亲汇款,这已明显超出“监护方式不当”,甚至可能构成遗弃罪。
四是违反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此外,父亲每月给付数千元生活费,仅能证明其履行了部分经济供养义务,不能替代照料、教育、保护等监护职责的履行,其同样属于责任主体。
房屋内住着未成年人不能成为无法强制执行的理由
易旭指出,法律上不存在“房屋内住着未成年人不能强制执行”这样的豁免规则,这是一个实务操作问题,不是执行阻却事由。 各地法院已有成熟的“先安置、后腾退”做法,比如执行前制定专项预案,联动公安、街道、民政、妇联,预先安排临时安置点或过渡住房,必要时由民政部门依法实施临时监护。未成年人的安置恰恰是执行方案的一部分,而不是执行的停止条件。
如果执行局长期以该理由不采取任何措施,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要求书面释明理由,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启动国家监护与强制腾退执行无需监护人同意
易旭建议,这种情况可以启动国家监护与强制腾退执行两条线并行,这两条线都不以监护人同意为前提。
第一条线是国家监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2条第(四)项规定,“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第93条进一步规定,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父母表示不需要救助,不能对抗这一职责,更进一步的手段是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资格被撤销后,父母负担抚养费的义务并不免除。本案中,可由社区、学校或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人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必要时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第二条线是压实相关部门的法定责任并施压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第二款明确,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面临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第117条还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区“协调多次、监护人拒绝介入”的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可向区民政局、区未保办书面投诉,要求书面答复,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检察监督督促履职;教育行政部门则应依据义务教育法第58条对监护人开展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其送孩子复学。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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