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观点:商标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是可以分开的,两者不能一概而论。

因为这里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侵权人没有侵害注册商标权,但侵害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特有名称,这应当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种情况是包装装潢和注册商标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时可能产生权利冲突。那么,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包装装潢如何归类?吴汉东教授认为,“包装装潢权”的说法是不准确的,这里所说的包装装潢其实是一种法益(未被法律明确规定为权利,但应予以保护的法律上之利益。),而不是一项权利,只有在构成不正当竞争时才涉及包装装潢的法律问题。所以,对包装装潢的保护,需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设定的相关条件。两种凉茶如果想在市场上和平共处,必须要对具体的使用进行规范,不可以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