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11月7日电 记者从6日召开的浙江省政协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浙江省委将出台相关文件,就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予以明确和规范,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达到十种。

据了解,这十种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会议协商监督、专项集体民主监督、民主监督员监督、民主评议监督、提案监督、委员视察监督、反映社情民意监督、参加党政部门组织的监督、联合联动监督和其他形式监督。

其中,民主监督员监督是根据党委、政府要求,政协向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统一委派民主监督员,或应邀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行风监督员,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辫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定期提出民主监督建议书;民主评议监督则是政协根据党委统一部署,选择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和专项工作,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提出民主评议报告。

浙江省委提出,省、市、县(市、区)政协组织围绕共同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可以开展联动监督。也可以与新闻媒体等就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联合监督。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虽然工作有分工,但没有‘一线’、‘二线’之分”,浙江省委负责人表示,人民政协应以“舍我其谁”的豪气,守土有责的志气,“功成不必在我”的大气,与党委、政府同频振动、同轴运转、同向推进。(完)

作者:岳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