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月7日电 2013年12月27日,《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江苏省教育现代化监测评估工作正式启动实施。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江苏政府在《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在全省范围开展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与评估,确定从2014年起对省、市、县三级教育现代化建设进行监测评估,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发布监测公告。为此,省教育厅会同省统计局研究制定了《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实施办法》。本次印发的《实施办法》主要阐述了监测评估的意义,明确了对象范围、监测方法、部门职责等。

江苏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对象范围为省、省辖市和县(市、区)三个层面。在省级监测方面,评估在全省(包含高等学校)范围内实施,对高校现代化建设情况不再单独组织进行监测,但高校要根据《实施办法》的统一要求,填写并上报相关指标的数据和信息。在市、县级监测方面,为充分考虑市、县(市、区)教育构成和发展的特殊性,通过对部分检测点进行删减调整和细化、深化处理,形成基于市县特点的指标群、检测点和目标值,制定市县监测指标和实施细则。目前试行的市、县监测指标,一、二级指标与省级监测指标完全相同,监测点调减为40个,目标值仍为100分。

监测评估工作的监测方法借鉴了省“两个率先”监测的一些方法、技术及监测工具。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法:一是综合加权评分法。通过对单项指标设置权重,计算综合得分,来观测分析教育现代化建设状况。二是实地抽测和问卷调查。江苏省将每年根据全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对个别关键指标进行抽样监测和问卷调查,并组织相关专家有选择、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市、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测、调查。三是“发展指数”监测。从监测工作实施第二年起,江苏将把各市、县(市、区)当年的建设情况与上一年度的建设情况进行比较,形成各地教育现代化建设“发展指数”。通过“发展指数”科学衡量各地教育现代化建设推进情况。

在评估认定方面,鉴于地区之间教育发展水平、办学条件与基础等方面存在实际差异,认定标准不搞一刀切,不要求每一项指标都必须达到目标值,允许有一定的弹性。一是监测结果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单个指标实现程度达到80%以上、人民群众的教育满意度达到80%以上。教育现代化建设达到以上标准的市、县(市、区),可以向省教育厅申请评估并予以认定。二是省教育厅和省统计局将委托第三方的专业机构采用问卷、电话访问等调查方式对当地“人民群众的教育满意度”进行专门调查。三是通过评估认定的市、县(市、区),省政府将授予江苏省教育现代化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据了解,每年2月底前各地各单位要完成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指标数据和信息的采集工作;每年3月15日前,省各有关单位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教育厅;每年4月底省教育厅会同省统计局组织对上一年度全省和各市、县(市、区)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和统计分析,形成年度监测报告。今年的监测报告预计将在5月份左右发布。

据悉,江苏省从九十年代初就启动教育现代化建设工程,教育现代化建设大致经历了试点探索、区域推进和全面提升三个阶段。至今已有100个县(市、区)通过了区域教育基本现代化建设水平省级评估。

作者:王孝茹 李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