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频道 7日从天津市民政局获悉,天津市再次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按照新政策,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93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74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56元。

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继续由区县财政负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负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护理费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此规定执行。享受护理费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民政部门评残发证的国家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其护理费仍由原单位发放,护理费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经费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为了让残疾军人尽早受益,此政策执行时间提前到从去年的7月份开始。目前,各区县民政部门正在抓紧对按原政策领取护理费的进行差额补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