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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1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涉及的“两人执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衔接问题进行了答复。

张桂龙介绍说,“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时就作了明确规定。“两人执法”的好处是,执法人员之间有合作、有配合、有制约、有监督,特别是在面对当事人执法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本次修法,将原来规定于“一般程序”一节的“两人执法”,调整到“一般规定”一节中,并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张桂龙表示,如果“两人执法”制度不适应某些执法领域的执法实际需要,确需作出特别规定的,可以在修法过程中经过充分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由法律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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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包含了四层意思:

其一,执法者有合作、配合,这样既可以预防被袭击,也可以迅速控制违法嫌疑人;

其二,执法者有制约、有监督,这有利于保护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所谓一人私二人公;

其三,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障,以及必要的埃参与,减少执法冲突。

四是自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两人执法应当是执法的常态,而且不允许有例外。

这就是说,新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得少于两人”的目的是展现程序正义。

另外,还有个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的用意,即指两个被捕的囚徒之间的一种特殊博弈,说明即使合作对双方都有利时,保持合作也是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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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的“周巍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引发了法律人士特别是我们行政法学人的关注。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提出交警“全程一人执法”,严重违反程序。

法院认为:被告虹口交警支队民警向原告进行处罚前的事先告知,并连线另一民警通报确认案情,后作出处罚决定当场送达文书,程序合法。

这样的说理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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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法院承认了交警一人执法的合法性。

在《廖宗荣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中,法院认定:

交通警察一人执法时,对违法行为人当场给予200元以下罚款,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和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对所在辖区内发现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及时纠正。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所作陈述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否定其客观真实性,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交通警察与违法行为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交通警察的陈述应当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优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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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公法制〔2021〕2303号)

(三)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落实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公安行政处罚的要求,办案人民警察要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严禁警务辅助人员违规参与执法办案。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这说明,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外,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相关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应当以行政处罚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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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在2021年7月15日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再搞一人执法应当是不合法的,至于说1人执法,1人后台连线确认式执法更是荒唐。

因为法律规定没有允许有例外,如果上海铁路法院的说法能成立,那和1人执法有什么区别呢?

2024年5月2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