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游戏私服做推广代理、提供充值渠道,构成犯罪吗?数字时代,企业如何防范网络著作权侵权?”
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2026年4月21日下午,闵行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团队)在上海市闵行区“大零号湾”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案件。
“大零号湾”作为区域内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重要策源地与孵化地,是技术密集型产业和成果转化的创新高地。本次开庭的案件关乎创新成果的保护,也是近年来创新企业关切的问题。本次活动还邀请了上海市人大代表、闵行区人大代表、企业代表及媒体记者现场旁听。
游戏私服主播和客服共同侵犯软件著作权
2024年9月至2024年10月,被告人聂某某、袁某某与罗某某、陈某、李某(均另案处理)未经某网络游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直播宣传该游戏的同款私服游戏,并以福利诱导吸引玩家注册下载、充值该私服游戏。截至案发被告人聂某某参与推广的玩家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被告人袁某某参与推广的玩家充值金额共计11万余元。
经鉴定,涉案私服游戏与某游戏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2024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聂某某、袁某某抓获到案,并查获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被告人聂某某、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袁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聂某某、袁某某均自愿退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最终以被告人聂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被告人袁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帮助企业构建数字知识产权防线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王瑞结合本案案情及典型案例,以数字时代为背景,开展了一场企业网络著作权保护与侵权风险防范的普法宣讲。
“今天,我们站在一个数字浪潮席卷一切的时代。从一份产品说明书,到企业的宣传视频;从一个内部设计的图标,到承载核心技术的软件代码——这些由智力创造产生的成果,都已全面数字化、网络化。它们在带来无限传播便利和商业价值的同时,也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侵权风险。”
基于产业数字化的数据驱动性、传播网络化等特征,一方面,企业原创的数字化内容(如程序代码、原创文章、产品视频、设计图等)极易被他人任意复制、传播、篡改,甚至被用于竞争对手的商业推广,导致品牌价值稀释、客户流失等不利后果;另一方面,企业自身也易陷入“不知不觉”侵权的风险和“权属不清”的内患。
企业如何避免无意中侵犯他人著作权?又该如何保护自己,防止像本案权利人那样被侵权?王瑞法官提出了四项策略建议,帮助创新主体构建网络著作权“防火墙”:
一是自查自纠,全面“体检”。开展版权审查,确保软件正版化,对无合法授权的,立即下架或取得授权。
二是规范流程,源头防控。通过建立内部素材库、完善发布审核流程、强化员工培训等,让隐患在源头消除。
三是明确权属,固化权利。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可以在内部规章制度或对外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是主动保护,积极维权。对于重要原创作品,可通过进行著作权登记、保留创作证据、进行监测与维权等手段加以多维保护。
助力营造尊重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从架设私服的技术操盘手,到直播间里喊单引流的游戏私服主播,再到微信群里推广渠道的客服,这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并侵犯游戏软件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不仅直接导致了软件权利人经济损失,破坏了软件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更对产业数字化及数字产业的创新生态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次巡回庭审延续了“庭审-宣判-释法-宣教”一体化模式,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通过选择与企业经营及创新成果保护密切关联的案件,将法庭“搬”至技术密集型产业和成果转化的创新高地,不仅为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更是努力通过鲜活的案例让每一个创新主体能放心投入研发、让每一个经营主体都能守住“先授权后使用”的法律底线、让尊重著作权、抵制侵权盗版成为社会的行动自觉,以司法护航新质生产力,助力营造尊重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标题:《“主播推广”“客服接单”?这场巡回庭审透视数字化知识产权防线构建》
栏目主编:王嘉旖
文字编辑:占悦
本文作者:文汇报 周辰 通讯员 朱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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