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自以为故弄玄虚地刮掉产品上的条形码或二维码,就以为可以蒙混过关,逃避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深圳两级法院日前做出清晰判决:刮码销售正品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侵权。

产品历来是企业生存与经营的根本。产品上依法标示的序列码、条形码和二维码等,都是基于跟踪商品流通路径、维护商品价格体系和消费者权益的关键工具。但是,部分线上商家基于某些不正当利益,掩人耳目地刮掉产品上的条形码或二维码,其险恶用心在于逃避权利人管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判决上认可权利人对其产品的溯源和营销管控权

本案一、二审判决均认为刮码销售行为,损害了企业透过二维码依法对产品溯源及营销进行的管理行为,破坏了企业的产品经营体系。判决认为,二维码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具有经营管理的意义。肆意破坏产品的行为,实际上影响了企业对产品的经营管理权。深圳两级法院的判决,对保护企业自主经营和管理权具有积极的意义。

从判决上认定二维码是原装正品的构成部分,对产品包装进行破坏的产品不应被视为“出厂原装产品”

本案一、二审判决均将产品包装(包括二维码)被人为损坏的商品,定性为非“出厂原装产品”,不仅要求销售者应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商品非原装出厂产品,更重要的是还应让消费者清楚知道该产品非原装出厂产品。判决在明确销售者责任的同时,还着重减轻了破坏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从判决上认定了刮码销售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维码作为商品包装的内容,不仅是商品的标识,而且是企业为更好地提供服务与改善管理的有效工具。在合法经营的情况下,刮码销售既无合法理由,亦毫无必要。深圳两级法院均认定刮码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难谓正当。

深圳两级法院合议庭在审理本案中表现出的深厚法理功底,以及对商业逻辑和商业道德的理解,着实体现了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原意。只有守法经营,才能在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中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也是企业与消费者共同体的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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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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