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网购化妆品已逐渐成为一种消费趋势,网购也成为假冒伪劣化妆品的重灾区。为进一步提升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守法意识、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现公布一起网络销售化妆品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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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4日,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协查函》,该函及其所附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GC21410445)显示,河南省**商贸有限公司设立于淘宝平台上的网店“伊美奇 全球美妆颜选”经营的“稚优泉酵母焕颜修护面膜”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检验结果判定为不符合规定。

2021年11月24日,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对河南省**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收集销售明细等方式,查明河南省**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1月5日,共售出涉案产品***盒,销售金额合计***元,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

执法机关认为,河南省**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鉴于河南省**商贸有限公司系初次违法,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对该公司进行从轻处罚。除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叁佰贰拾肆元零玖分(3324.09元);2.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元);罚没款合计壹万伍仟叁佰贰拾肆元零玖分(15324.09元)。

典型意义

首先,新《条例》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构建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将对化妆品的质量要求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的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更新并扩展为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本案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若在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下属于可以不予罚款的违法行为,这是化妆品立法体现“四个最严”要求的典型表现。

其次,网络消费绝不会成为假冒伪劣的保护伞。想借着网络世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却遇上了火眼金睛踏实执法的市场监管部门,本案当事人通过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罚。通过本案的查处,警示广大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网络销售绝不会成为假冒伪劣的保护伞,一切假冒伪劣均将被绳之以法。

执法者说

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21年1月1日,修改后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对化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好化妆品经营者相关义务。去年以来,按照国家及省药监局部署,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了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清理网上销售的违法产品,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切实维护化妆品网络消费安全。

(通讯员:王晋才 编辑:刘铁牛 许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