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睢县广大居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居民朋友们:

睢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已于2016年12月2日经睢县人民政府和县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在睢县境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23年春节将临,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睢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现将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要求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居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睢县“禁放”工作。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睢县境内全部区域。

二、在睢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殡葬服务等经营者在承办喜庆、殡葬等活动时,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予以治安拘留等治安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希望我县广大居民朋友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将视情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

睢县广大居民朋友们,“禁放”工作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举措,我们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坚决打赢“禁放”攻坚战,真诚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建设经济强、城乡美、活力足、社会安、生态好、百姓富的美丽和谐睢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祝广大居民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睢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