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要求,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协同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专利侵权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办理了一批有震慑力和影响力的案件。经审定,现发布2022年驻马店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原告山东某餐饮公司与被告某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山东某餐饮公司系“烂摊摊”及“一嘴香”等注册商标权利人及美术作品著作权享有者。被告某火锅店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取得“一嘴香摊摊火锅集市”商标注册人的授权用于店铺经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其注册商标进行装修装潢、宣传,遂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完整规范使用其获得许可的“一嘴香摊摊火锅集市”商标,而是使用“一嘴香”“摊摊”等与原告注册商标、美术作品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店铺门头及宣传使用,被告的行为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的故意,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

案例二:原告深圳某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深圳某餐饮有限公司系“袍哥码头”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被告河南某餐饮公司加盟原告公司,并经许可使用系列商标经营“袍哥码头老火锅”。后双方解除加盟合同关系,被告将其店内门头、宣传版面等使用的“炮哥码头”字样更改为“炮哥码头”,“炮”字为变形字,与“袍”高度相似。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3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加盟期满后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0000元。

案例三:原告四川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四川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系《似灵寺2》剧本杀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王某某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名称为“锦城数娱”的店铺未经授权,公开售卖《似灵寺2》剧本杀作品,以收费提供下载链接的形式进行销售、传播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未经授权在网络上传、销售案涉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四川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作品《似灵寺2》剧本杀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000元。

案例四:原告徐某与被告某玩具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徐某系某外观设计专利“桌板支撑框架”的权利人。原告徐某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某玩具公司生产的长方形塑料桌所使用的桌撑与其外观设计专利构成实质性相似,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产品和涉案专利为相同产品,二者整体框架形状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被诉产品较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框架内部两条平行支柱之间增设一条垂直的连接支柱,被告增添设计后的产品外观与原告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并无实质差异,应认定被诉产品的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认定被告某玩具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000元。

案例五:南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南某系个体工商户,从事图书零售。2018年、2019年,其多次因不规范经营被行政处罚。2020年6至7月份,南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物流发货方式从他人处购进《中学教材全解》《小学教材全解》系列图书以便销售。后被某县综合执法大队查扣疑似非法出版物《中学教材全解》《小学教材全解》22种共20930册。经鉴定,以上22种出版物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南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南某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案例六:化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化某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在明知标有“CHANEL”、“GUCCI”、“BALENCIAGA”标识的服饰、鞋帽等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货源、快递邮寄等方式从广州、深圳等地进购,后采取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图片对外宣传并销售。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CHANEL”、“GUCCI”、“BALENCIAGA”、“PRADA”、“miumiu”品牌服饰、鞋帽等商品共100余件,化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收入达71.01724万元,违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16.99884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化某明知所销售的商品未取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大量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化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

案例七: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杉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4日,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当事人在确山县某购物广场经营的杉杉专卖厅销售侵权商品且未经其授权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门头招牌使用。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侵犯商标所有权人“ 杉杉 ”商标专用权,且其门头上方及店内醒目区域使用有“ 杉杉 ”装潢装饰招牌。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八: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泌阳县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接举报,泌阳县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东方红”品牌拖拉机涉嫌侵权。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拖拉机在机头侧面标示“东方红”字样,铭牌采用东方红相同型号编码,与注册商标人第46987号商标“东方红”文字相同、核定使用商品相同,这种标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构成商标侵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70000元。

案例九: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蔡县某服装店销售“冰墩墩”“雪容融”奥林匹克标志服装专用权案

2022年2月25日,接到匿名举报,某服装店将店内带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雪容融”吉祥物图案的服装利用抖音媒介进行商业宣传和销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服装中有四件带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雪容融”的衣服,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供货商也承认该批次衣服未取得相关许可,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衣服4件,罚款10000元。

案例十:驻马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驻马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2年5月27日,王某(专利权人)就其外观专利与被请求人驻马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向12315指挥中心提出处理请求。经查,被请求人销售的河南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的“奔茨”牌电动三轮车五台,被请求人销售侵犯外观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侵权。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行政裁决: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通讯员:王晋才 编辑:刘铁牛 许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