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扎实推进大兴调查研究,狠抓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为民服务效能,更好地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根据《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公积金委〔2022〕5号)、《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公积金委〔2022〕3号)等文件精神,对永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予以以下调整: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随时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扩大“商转公”贷款受益范围,不再限制为“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由1年延长至2年。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在借款人正常还款的情况下,符合提取政策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符合提取政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可提取额保留至十位。

(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时限由1年延长至3年。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身份证、I类银行卡。

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

0370—5121668 0370—512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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