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抖音等公众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需谨慎侵害名誉要担责,近日,夏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辱骂前同事的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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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与被告乙曾系同事,2023年7月被告乙在朋友圈,发布带有原告图片的信息内容有“真晦气……”“所有的老板注意啦,避雷这个主播,业务能力不行还最喜欢在背后造谣惹事”“你的业绩不好不是因为你长得丑,是因为你能力就不行……”

以及其他侮辱性言论等,原告认为被告的言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其工作造成重大损害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夏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原系同事关系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擅自在其微信朋友圈中散布关于原告个人的不当言论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全部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与原告有关的视频、文字、图片,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上连续3天给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曾系同事关系因“鸡毛蒜皮”琐事产生间隙,被告不顾往日同事情谊擅自在其微信朋友圈散布,关于原告的不当言论辱骂泄愤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其社会评价给原告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