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现行的集中复议管辖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除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商丘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梁园区司法局作为梁园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所属职能机构、代管的其他法定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示范区管委会管辖,以管理委员会名义作出复议决定。

三、根据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对商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分局、派出所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该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辖。

四、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按照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调整文书内容,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依法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符合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情形的,要依法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符合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情形的,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情形的,要依法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并及时处理。

五、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新《行政复议法》学习宣传工作,深刻领会实质内涵,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扎实开展普法宣传,不断提升行政复议社会知晓度,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联系方式: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