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下午,河南高院召开黄河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河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庞景玉与省人大代表、黄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新闻媒体记者代表进行座谈交流,听取对法院加强黄河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座谈会上,庞景玉副院长对代表委员、行政机关、新闻媒体长期以来对河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由衷感谢,并介绍了河南法院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的工作情况。据介绍,一年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坚持能动司法,持续深化改革,加强协调联动,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聚焦国之大者,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率先在全国出台《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工作指引》,指导全省法院全面准确适用法律。18个集中管辖法院全部挂牌成立环境资源法庭,覆盖全省、跨行政区划的“18+1+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建设全面落地见效。联合省水利厅等5部门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黄河流域河南段生态治理水平有效提升。二是坚持最严法治,筑牢司法保护屏障。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惩治犯罪,审结涉黄河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457件,判刑1036人。邵某某等人非法采砂案被称为“黄河保护法实施第一案”,最高法院选为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全面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救济原则,审结涉黄河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55件,其中生态环境损害案件6件,赔偿金额1.3亿元。秉持“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审判理念,审结涉黄河环境资源一审行政案件272件。依法支持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审结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14件。三是坚持能动司法,推动流域综合治理。坚持“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召开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座谈会,发布10起涉黄河流域典型案例。坚持以“小建议”撬动“大治理”,向水利、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发送《环境资源案件季度通报》5次、司法建议31份。坚持用“有意思”的语言讲好“有意义”的故事,组织开展六五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系列活动,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先后到开封黑岗口、灵宝小秦岭、济源五龙口、武陟嘉应观、巩义神堤等地开展法治宣传。四是强化协调联动,汇聚共护黄河合力。郑州铁路运输中院、三门峡中院与陕西渭南中院、山西运城中院联合会签《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在延津黄河故道森林公园设立省内首个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跨区划协作实践基地”。建立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咨询专家库、技术调查官库和专家人民陪审员库,聘请720名环境专家协助查明技术事实。联合郑州大学共建教学实践研究基地。
与会代表对河南法院一年来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并结合各自职责,从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质效、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调联动、改进黄河案例法治宣传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省人大代表申进朝表示,黄河保护法实施以来,全省法院切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积极探索河南黄河流域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加强黄河流域系统一体化司法保护和治理,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做出了法院贡献。希望全省法院聚焦黄河流域保护和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更好以案释法、以案普法。
黄委会政法局二级巡视员归帆表示,感谢全省法院对黄委会水执法工作的监督支持。建议共同推动黄河保护法配套制度建设,加快黄河流域地方性立法进度,为黄河保护治理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推进解决黄河保护法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健全黄河执法司法联动机制,联合开展法治宣传,共同推进黄河保护法贯彻实施。
河南黄河河务局二级巡视员濮华林表示,河南法院实施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对于加强黄河流域系统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共同推进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的立法出台,不断夯实黄河保护法法制基础。同时,进一步细化、实化执法司法衔接协作机制,加强业务交流,常态化开展同堂培训,联合开展法治宣传,共同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梳理、研究吸纳与会代表所提意见建议。下一步,全省法院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的政治自觉。要进一步增强系统观念,打造全省法院黄河司法保护一盘棋格局。要进一步强化协同治理,凝聚保护母亲河的更强合力。
河南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荆伟主持座谈会,河南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杨巍发布了10起有关黄河保护的典型案例,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和省内黄河流域10家中院分别作交流发言。
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1.刘某等十八人非法采矿案
2.李某定污染环境案
3.新乡市天某化工公司、吴某庆、肖某光等污染环境案
4.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赵某仁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5.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6.温县某农牧发展公司诉温县黄河河务局责令限期拆除案
7.郑州某种植公司诉中牟县狼城岗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8.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济源黄河河务局与尹某行政处罚案
10.巩义黄河河务局与巩义市水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一、刘某等十八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刘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波、王某乐等十七名被告人,以温县某乡租赁厂区为据点,未取得采矿许可,在厂区、黄河防护堤附近、村南1800米排涝河道等七个地点多次实施非法采砂犯罪。期间,被告人刘某等人拉拢当地村支书李某林等,为该团伙非法采砂提供庇护,多次阻挠当地群众举报,强迫群众撤回举报,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采砂期间,该犯罪集团组织人员在采砂现场周边放风,盘查过路人员,监视执法车辆,使用垃圾填埋砂坑,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十八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以被告人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判决: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某以非法采矿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对主犯陈某波等四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对从犯李某林等十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对牛某峰、郑某旦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赵某有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非法采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盗窃违法所得责令向被害人退赔。
【典型意义】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打击危害黄河安全犯罪,守护黄河安澜,是人民法院的使命担当。盗采矿砂不仅破坏黄河水沙调节,还影响黄河水势稳定和防洪安全,具有严重危害性。本案系在黄河防护堤附近、村庄排涝河道等多地点、大规模、成链条的非法采砂团伙恶势力犯罪。该团伙非法采砂行为严重影响黄河堤坝和防洪排涝安全;故意损毁耕地、用垃圾填埋砂坑,严重破坏黄河生态环境;为防止被举报、查处,威胁、恐吓当地群众撤回举报、不敢举报,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最严法治观,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及成员依法予以严惩,坚持全链条打击,彻底斩断“盗采、运输、销售、保护”一条龙犯罪链条,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最严格司法保护黄河安澜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对潜在相关犯罪形成有力震慑。
二、李某定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定为牟利,在洛阳偃师市、郑州巩义市等地以每车2500元左右价格先后收铝灰60余车(每车约30吨),通过张某洋(已起诉)以每车1400元至1450元的价格将铝灰送往荥阳市王村镇王村八组,存放于宋某军(已起诉)提供的场地上。经鉴定,遗弃堆放在荥阳市王村镇王村八组上下两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环境损害价值量化(即公私财产损失)费用约为37929801.5元。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定犯污染环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定实施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超过了一百吨,情节严重,严重污染环境。李某定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李某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经济区域,生态环境极其脆弱,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等对该区域农业高质量发展构成严重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对加强黄河流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出明确规定。固体废弃物特别是数量较大的危险废弃物污染,不依法妥善处置,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法治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李某定非法遗弃堆放危险废物判处实刑并处罚金,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三、新乡市天某化工公司、吴某庆、肖某光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被告新乡市天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战、新乡市海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晶(另案处理)未查验核实吴某庆是否具有处理化工废液资质,同意吴某庆以每吨250元、300元的价格处置其公司的化工废液,吴某庆又以每吨210元的价格将化工废液交由满某(另案处理)处置,满某前期通过网络平台组织寻找车辆将化工废液拉出,后固定由被告人肖某光在章某车、王某余、孟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将化工废液倒入商丘市永城市、开封市兰考县工业园区附近污水处理井。经统计,史某战非法处置化工废液共计2166.64吨;吴某庆非法处置化工废液共计2397.04吨;肖某光非法排放化工废液共计1762.47吨。经鉴定,涉案化工废液分别属于具有腐蚀性特征和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新乡市天某化工公司、被告人史某战、吴某庆、肖某光犯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各被告人、辩护人所提量刑辩论意见,判决:一、被告单位天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史某战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吴某庆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吴某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肖某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罚金上缴国库。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违法所得未予追缴不当,应予纠正。判决:一、维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豫71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五项;二、对上诉人肖某光违法所得人民币14947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庆违法所得人民币80717.5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化工企业违法违规处置化工废液是危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流域内一些中小化工企业经营管理者环境保护意识差,为节约生产经营成本,漠视法律法规,将产生的化工废液交由无处理资质人员处置,导致化工废液被直接倾倒,该行为具有隐蔽性、持续性、危害性,会对黄河流域地下水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是应当依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从严惩处原则,对非法处置化工废液的企业及排放、倾倒化工废液的参与者进行全过程、全链条打击,有利于警示相关行业和从业者依法规范处置危险废物。同时,人民法院积极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就加强对危废液体处置的监督管理,专门向涉案化工企业所属地行政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不仅有力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还通过府院联动形式与行政主管机关形成污染源头治理、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四、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诉赵某仁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赵某仁等人非法建设粗酚生产窝点,无审批,无防护,采取将大部分设备建在地下、在地面上喂养鸡鹅的方式进行隐蔽生产。赵某仁等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7吨废母液,经管道排放至约600立方米的土坑内。经检测,废母液为含酚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含酚废物PH值为1.36、挥发酚浓度为856000mg/L。赵某仁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赵某仁等人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与赵某仁等人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仁等人完成了涉案场地的处置及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支付了看守场地劳务费,并在《河南法制报》刊登致歉信,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组织调解,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本案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已修复。赵某仁等五人不再支付土壤污染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等费用,应支付测绘费用3000元与鉴定费38000元,合计41000元;2.该41000元由赵某仁等五人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济源市生态环境局支付8200元。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粗酚是强毒化学物质,一旦被人体吸收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而生产粗酚产生的废水是一种危险废物,未经处理直接倾倒排放,会对土壤、水源造成严重污染。赵某仁等人违法生产粗粉、倾倒生产废液,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起诉要求赵某仁等人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促使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完成环境修复,有效提高了生态环境修复效率。该案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全面追责原则,切实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责任担当。
五、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自2012年建厂以来长期在焦作市北山越界开采,至2021年总计非法采出矿产资源量2390024.76立方米,造成山体破坏达155.55亩,评估损失费用共计5404.0548万元。2021年5月6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该公司的非法开采问题以“河南省焦作市北山非法开采痼疾难消”为题在生态环境部网站予以公开通报。2021年5月21日,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对该公司涉嫌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2023年3月15日,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赔偿义务人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5404.0548万元,同时约定了履行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还写明了生态修复模式、方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启动时间、结束期限及验收情况。协议达成后,双方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申请人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裁定确认该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会严重破坏山体,造成森林、湿地退化,进而影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处理非法采矿案件不仅要重视刑事打击,也要重视生态环境的修复。在公安机关对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立案侦查的同时,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与该公司进行磋商,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司法确认。通过该案审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促使非法采矿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自觉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坚决把中央督察整改要求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六、温县某农牧发展公司诉温县黄河河务局责令限期拆除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7日至11月1日,温县黄河河务局经过询问、现场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认定温县某农牧发展公司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占地9188.21平方米,建有房屋17座,其中猪舍10座(砖混结构),生活用房5座(砖混结构),砖混彩钢结构1座,砖混结构杂物件1座,合计建筑面积3850.49平方米,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温黄罚责改〔2021〕第44号《温县河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温县某农牧发展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温县黄河河务局依法行使黄河河道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温县某农牧发展公司的建筑物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遂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该公司,同时责令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温县黄河河务局作出温黄罚责改〔2021〕第44号改正通知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温县某农牧发展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温县某农牧发展公司不服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黄河安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安全、国家安全。在河道管理范围进行违法建设,势必破坏河道内生态平衡,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造成黄河防洪防汛安全隐患,必须依法严令整改取缔,消除行洪障碍和各种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保护,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温县某农牧发展公司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修筑建筑物,属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人民法院坚决支持河务部门严厉打击在河道内违法建设行为,不仅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还有效维护了黄河河道管理秩序,确保了黄河安澜。
七、郑州某种植公司诉中牟县狼城岗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郑州某种植公司与狼城岗镇南北街村村民委员会、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租赁该两村土地投资种植业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后因该经营区域位于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被纳入突出生态环境专项整治范围。2020年7月19日至23日,郑州某种植公司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被中牟县狼城岗镇人民政府拆除,后镇政府共支付该公司相应补偿款150万元。郑州某种植公司对该补偿数额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涉案黄河生态治理交办问题清单显示,涉案土地位于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郑州某种植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清理整治工作。经郑州某种植公司同意并配合,有关部门对涉案大棚及附属建筑实施拆除,中牟县狼城岗镇人民政府共支付其150万元的补偿款,已经保障了其合法权益。郑州某种植公司请求撤销中牟县狼城岗镇人民政府所作书面回复及判令向其支付补偿款、损失13130432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温县某农牧发展公司的诉讼请求。温县某农牧发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支持地方政府加强黄河湿地保护的典型案例。湿地有“地球之肾”、“生命摇篮”等美誉,保护湿地就是保护水资源,保护物种资源,保护人类生存的命脉。但湿地生态系统非常脆弱,过度开发或者开发不当,将会造成湿地消失,必须持续加强黄河湿地保护。本案中,郑州某种植公司经营区域位于黄河湿地保护区内,根据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各类经营活动应当逐步退出,人民法院统筹协调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在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大力支持行政机关的合法拆迁补偿行为。本案判决为黄河湿地保护区整治过程中企业配合迁建、依法理性维权起到了很好的教育指引,为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八、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杨某卫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在其租用的32亩耕地上倾倒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造成22.314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中16.8209亩被毁坏耕地未复垦。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卫违法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杨某卫向人民法院案款账户预交土地复垦费231200元,法院判决杨某卫赔偿土地修复费231200元等。判决生效后,因杨某卫不具备土地复垦能力,检察院告知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相关判决情况,要求其尽快组织土地复垦,但在后续跟进监督中发现涉案土地仍未复垦。检察院遂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要求其履行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回复检察建议,亦未依法组织土地复垦工作。郑铁检察院认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有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土地复垦义务人杨某卫无法履行复垦义务,已向人民法院缴纳土地复垦费的情况下,其负有代为组织土地复垦的职责。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及时履行涉案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未开展具体的组织复垦工作,鉴于本案开庭前,其已履行组织复垦职责,判决确认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未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耕地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切实保护黄河中下游地区耕地,是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对地方政府加强黄河流域土壤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作出规定,自然资源部门作为耕地保护管理的主管机关,肩负着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的重担,对“破坏耕地”、“非粮化”等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和处理,确保整改拆除到位、恢复耕种到位。通过本案审理,不仅有力促进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进一步增强了保护耕地的红线意识、底线意识,也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守护耕地安全和粮食安全的责任担当。
九、济源黄河河务局与尹某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尹某在济源市五龙口镇里河村沁河滩区禁采区组织违法采砂,违反《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济源黄河河务局经立案、调查,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济黄罚决字〔2023〕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济源黄河河务局已将《济源河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尹某进行送达。尹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12月15日,豫西黄河河务局济源黄河河务局作出《济源河务局水行政处罚强制催告书》,并向尹某留置送达,届期尹某仍未履行。济源黄河河务局遂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济源黄河河务局作出的济黄罚决字〔2023〕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非法开采河砂不仅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还影响河流水势稳定、行洪、防洪和生态安全,具有严重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均明确规定,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沁河作为黄河一级支流,是黄河流域的重要水土保持功能区,本案系在沁河河滩禁采区内非法开采砂石引发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人非法开采砂石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济源黄河河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有力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河砂行为,是法院、行政机关协同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
十、巩义黄河河务局与巩义市水务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巩义市水务公司下辖的巩义市烈姜沟水厂2022年1月至7月累计取水345.91万立方米,超出取水许可证以及《巩义河务局关于下达2022年黄河滩区地下水用水计划的函》批复的200万立方米的取水指标。巩义黄河河务局2022年11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巩义水务公司违反《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实施黄河水量调度,必须遵守经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以及实时调度指令”的规定,超计划取用水,决定对巩义水务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拾万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巩义水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巩义水务公司经催告仍未履行,巩义黄河河务局遂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巩义黄河河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资源短缺,黄河天然径流量仅为长江水量的十七分之一,但要为沿黄400多个城市提供水资源保障,供水压力巨大。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必须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专章规定“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并规定了取水许可、用水计量、取用水总量控制等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黄河流域水资源的有力保护。实践中,部分用水单位节水意识不强,违法占用水资源生产经营、超计划取用水的问题时有发生,如放任不管,将极大增加水资源衰减、黄河断流的危险,甚至进一步导致地面沉降、地下水污染、河湖生态破坏等损害后果。本案中,人民法院坚决贯彻执行黄河保护法,依法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厉惩治超计划取用水的违法行为,有效引导社会公众节约、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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