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漯河市公布3起典型案例
网易河南9月13日报道(周惠杰 通讯员 孙海强 王振波)为守护广大消费者用妆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环节市场秩序,在2024年全省药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期间,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3起化妆品违法典型案例。
源汇区某化妆品店经营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店内化妆品未明码标价案。2024年6月,执法人员对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时,该店正在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识,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且店内所售化妆品均未明码标价。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综合自由裁量等事项,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进口化妆品15瓶,并处罚款2万元。
示范区某美容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2024年5月,执法人员对某美容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的货架上发现34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化妆品扣押。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综合自由裁量等事项,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34瓶,并处罚款1万元。
临颍县某便利店购进化妆品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案。2024年6月,执法人员在临颍县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便利店日化区货架上发现某品牌洗发水,企业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以上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同批次检验报告及查验记录。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店无法提供该批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和验收记录。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漯河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依法查办违法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保存购买凭证和产品包装信息等,若购买到假冒产品或质量存在问题的化妆品,请及时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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