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5期)
2024年第53号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饼干,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糖果制品,饮料17大类食品860批次样品。检出其中肉制品、方便食品、饮料和食用农产品等7大类食品20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机污染物、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和其他指标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有机污染物问题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商丘南京路分公司销售的鱿鱼丝,其中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尉氏县大桥乡旺嘉美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开封市鸣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新乡县金客来新阳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西给力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凤爪、脆卤凤爪,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通许县波哥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小碗),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新安县五头万家福超市销售的、标称新安县鸿漾纯净水厂生产的纯净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西华县果小匠水果店销售的库尔勒香梨,其中乙螨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西华县果小匠水果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郑州航空港区小于海鲜活鱼店销售的黑鱼,其中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滑县泰和万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吾悦广场分公司销售的鲈鱼(淡水鱼),其中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南乐县爱心蛋糕房销售的南瓜鸡蛋糕(自制)、枣糕(自制),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长葛市食为乐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郑州三千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菠菜王(调味面制品),其中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郑州三千哥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武陟县谢旗营福多多副食百货店销售的、标称武陟歌乐苑饮用水加工厂生产的歌乐苑饮用水,其中电导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济源华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芝麻香油,其中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微生物污染问题与其他指标问题
(一)虞城县光磊米线馆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长垣市赢香阁火烧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台前县马记面馆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开封市开发区裕鲲中式快餐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小碗),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长垣市泽丰拉面馆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台前县延超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安阳、新乡、焦作、濮阳、许昌、商丘、周口、济源、航空港区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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