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占浩东给付原告吴先来瓷砖款33,8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被告在原告经营的瓷砖店购买了瓷砖,该瓷砖款共计43,800元。2012年1月21日,被告支付了10,000元,尚欠33,800元瓷砖款。同年8月29日被告出具一张33,800元的欠条给原告。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的姐姐在其处购买了瓷砖还欠瓷砖款8512元,被告曾答应帮其一起还,但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被告占浩东从原告处购买了瓷砖共计43,800元,已经支付10,000元,尚欠33,8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这充分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姐姐欠的8,512元瓷砖款由被告一起来偿还,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不予以支持,但原告可以另行起诉。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利息的诉求不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光明网)

作者:黄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