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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

现代城市生活中,商品房住宅小区是老百姓日常居家的重要场所。根据法律规定,小区业主对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共同管理、使用,小区业主可以合理利用共有部分,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01

案情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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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和李某是同一栋楼的邻居,周某住在李某楼下。李某在安装自家空调时,未征得周某同意,擅自把空调外机安装在了周某的房屋卧室飘窗顶部平台上。由于空调外机运转声音较大,严重影响了周某及家人的休息和睡眠。周某多次找李某协商,要求李某把空调外机拆除,但李某认为其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是双方居住楼房的公共区域,该位置不属于周某所购买房屋的产权范围,其可以用于摆放空调外机,拒绝拆除。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拆除空调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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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矛盾聚焦

李某以空调外机安装部分属于公共区域为由拒绝拆除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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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案涉双方当事人系小区楼上楼下的邻居,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双方卧室的飘窗顶部平台系建筑物的外墙面,属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李某 基于对住宅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可以使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飘窗顶部平台,但不应擅自使用相邻业主专有部分相对应的飘窗顶部平台 ,甚至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据此,法院判决李某拆除空调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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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宝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07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236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271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288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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