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内水管破裂造成楼下住户天花板滴水产生损失,房东和租客相互推诿,房东和租户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近日,巨野法院 民二庭 庞秀霞法官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 来 看下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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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为某小区业主,2023年8月6日,原告发现其房屋内天花板出现渗水、滴水现象,导致部分家具、家电损坏,上楼询问后,得知是因楼上房屋内管道破裂,存留了大量的积水,才导致原告天花板漏水。原告便将楼上房东及租户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东及租户赔偿因管道破裂造成的损失。

根据原告的申请,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原告房屋内的墙面、屋顶、大衣柜、床垫、吸顶灯、窗帘盒、床笠损失共计24063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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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庭审中,房东及租户均认可是因房屋水管漏水导致原告财产受损。 房东辩称其从未对案涉房屋进行使用,租户是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自房屋交房之日起至今一直在租用,是案涉房屋的具体管理人,亦是侵权责任人。 同时,案涉房屋的漏水水管是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提供的,水管的损坏是由于实际使用人造成或者产品质量所致。

租户认可租赁案涉房屋至今,辩称该水管存在质量问题,因太阳暴晒而突然断掉,其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不当,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不允许改变房屋内设施,且房东在装修过程中,没有安装地漏,导致流水无法排出造成本案结果的发生,故是房东或者开发商的责任,租户为此提交了水管破裂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

原告因楼上房屋漏水,产生财产损失29063元(24063元+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租户认可一直租赁案涉房屋,其作为涉案房屋实际使用人,理应在租赁期间尽到房屋安全检查和提示房东维修义务。尽管租户辩称在使用过程中并无不当,是水管质量问题导致太阳暴晒水管突然破裂,房东在装修过程中,没有安装地漏导致流水无法排出造成本案结果。但租户作为承租人,租赁期长达三年之久,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房东主张过修缮地漏问题,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水管系质量问题导致突然破裂,在水管破裂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亦不能排除是因租户使用不当造成的,故法院对租户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租户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租户有证据证明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本案损失,可另行向其他侵权人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

由租户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90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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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在生活中楼上漏水,楼下受损的现象屡见不鲜,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对房屋尽到合理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义务,本案中,虽然房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实际使用人为租户,故租户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提示房东维修的义务,如租户不能举证证明其向房东主张过修缮问题或者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本案损失,租户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文稿:巨野法院 单迪迪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