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铝合金门窗》GBT8478中第5、1、3中规定“外门窗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的中空腔内装有传动机构的间隔框应采用具有耐候性的非金属断热材料的复合型构造,并应采用三边框形式。”

1、内置百叶中空玻璃内部能容纳“传动组件”运行机构的上、左、右边框体,应采用具有耐候性的非金属隔热材料;并应根据使用地气候,具有高温环境下不变形和低温环境下不收缩、开裂性能;注意!这个温度指标并不完全指向室外温度,而是指在太阳辐射热长期烘烤玻璃表面时,受辐射热影响后的玻璃自身的聚热温度值(室外38℃温度照射1小时,表面聚热温度通常≥95℃);

2、三边框形式及复合型构造边框体,可详见行业标准《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GJ255-2020中的“5.1.2.1边框:边框应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应为士1.0 mm,边框内尺寸应满足传动组件运行的空间需要。边框分为隔热型和非隔热型(意指暖边框和金属边框)。

注1:采用三边框可有效避免内置遮阳帘在使用和操作过程中与中空玻璃内侧表面接触和摩擦。

注2:隔热型边框在降低中空玻璃的传热系数的同时,在室外高温时也会降低边框空腔内侧的温度。”

3、“非金属断热材料的复合型构造”意指,能容纳传动机构的非金属边框与具有高强度承载力的金属间隔条组合应用,从而形成复合型构造。这种边框有益于保温、隔热和增强中空百叶玻璃整体结构的稳定性和强度。具体表现如下:

1)金属间隔条的高强度,可支撑加强中空玻璃整体结构的稳定性;金属间隔条两侧的丁基胶具有很好的隔热性能可阻止热传导,提升节能指标;

2)非金属暖边框具有的“断桥隔热性能”,可实现框体内部“冬暖夏凉恒温环境”,确保传动机构组件不受环境影响而发生老化、变形及开裂,提高产品品质和使用寿命。

二、非金属暖边框与铝合金边框、暖边间隔条在成本和性能上的区别

1、成本上:暖边框每米造价约20~28元;铝合金边框每米造价约3~5元;暖边间隔条每米造价约3~5元,成本上明显看出非金属暖边框远高于铝合金边框及暖边间隔条的造价。

2、性能上,非金属暖边框有非常好的“断桥隔热”功能。采用非金属暖边框的单腔LOWE百叶中空玻璃,帘片在展开、闭合状态下,K值通常<0.16w/(mk),传动机构组件可在“冬暖夏凉”的恒温环境下顺畅运行,增加了产品体感和使用寿命。而铝合金边框则因导热快、不隔热、吸热等缺点,一旦误用在内置百叶中空玻璃腔体内部,质量隐患和验收风险巨大,具体表现如下:

①使用铝合金边框的单腔LOWE百叶中空玻璃的 K值通常>2.2w/(mk),因不符合多地的节能验收,有近9成的内置百叶中空玻璃企业在出具产品检验报告时,弄虚作假将2.2K值改为1.6,一旦遇到质检部门现场抽查,影响竣工验收;

②传动机构在吸热和热导快的金属边框内部,受“夏热冬冷”环境影响会出现高温膨胀、变形、低温收缩、开裂等老化和损坏现象,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的不良后果;

③铝合金边框的导热和聚热,会让玻璃边缘和中心部形成很高的温度差,引发挠度变形,而发生批量自曝,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3、暖边框与暖边条相比,虽仅有一字之差,成本和使用功能却是截然不同的。首先,暖边条空间仅能容纳分子筛颗粒,没有足够的支撑强度和刚性,影响中空腔体整体结构稳定性和水气密性能。而暖边框可容纳传动机构,可保证传动组件不受高、低温环境影响而发生变形、开裂;以及可有效阻止吸附在边框上的磁控手柄不受边框导热影响而发生热消磁和玻璃变形引发的高自爆率。因此,内置遮阳中空玻璃产品中的暖边框是不能用暖边条替代的。

三、推荐型标准及行业标准,对产品是否具备约束力?

1、根据《中华人民标准化法》第二条“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2、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有关“合同的履行”法律条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中明确写明的质量要求或产品标准,具有民法典确立的法律强制执行要求;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质量要求,按《民法典》第511条第一款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性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推荐性标准的必须使用①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此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是必须要使用的;②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此强制性标准适用的范围内也必须要使用的;③企业使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范围内是必须要执行推荐性标准的;④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是要必须执行;⑤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产品是必须要符合推荐性标准的。

综上,只要双方签订了正式合同,不管是否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质量要求,合同的标的物(即交易产品),只要有对应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可认定为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则这些标准中有关质量的要求条款都具有强制性的履行要求。相反,如若未按相关标准执行,后果是相当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