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城市管理局

近日公布

4起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保障燃气安全,现将燃气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例集中公布,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强化警示教育,望燃气经营企业、施工企业、燃气用户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用气,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01

案例一

案由: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3日,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接举报,发现蚌埠市**气体有限公司库房内存放瓶装液化气16瓶,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购买、存放、销售瓶装液化气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对蚌埠市**气体有限公司罚款12万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02

案例二

案由:毁损燃气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30日,蚌山区城市管理局接上级交办件,**有限公司在挖掘城市道路的过程中,未按照《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三方安全保护协议》交底范围施工,使用小型挖掘机将燃气公司预留在地下的黑色燃气支管端头设施挖破,造成燃气泄漏,周边停止供气约1小时。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蚌山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蚌山区城市管理局对**有限公司罚款7万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03

案例三

案由: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8日,禹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举报,安徽**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东海五村施工过程中将一处地下燃气管线挖断,造成燃气泄漏。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禹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禹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安徽**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罚款9万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04

案例四

案由: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12日,固镇县城市管理局对某燃气公司某换气点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某燃气公司某换气点在某镇居民院内的空地和车辆内储存了25瓶液化气,分别为15公斤的21瓶、10公斤的2瓶、50公斤的2瓶,而该场所不具备存储液化气的条件。某燃气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和《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固镇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固镇县城市管理局对当事人某燃气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该当事人在2年内曾因同类型违法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情形)。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当事人因经营困难,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目前,第一期罚款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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