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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XIFAYUAN

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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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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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为基,如我在诉,人民法院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生动注脚。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自今日起,无锡法院陆续发布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通过深入开展案例普法,向社会传递法治温度,推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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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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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芯某公司与被告科某科技公司、科某半导体公司自2015年起就芯片研发开展合作,2019年终止合作。2023年12月,两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函,称科某科技公司与原告关联公司香港芯某公司合作期间,原告擅自将项目研发成果申请了专利,且制造和销售了相应产品,侵害了被告的技术秘密。原告接函后认为其未侵害被告所称的技术秘密,遂向被告发出催告,要求其明确秘密点并提起诉讼。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亦未撤回警告,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使其生产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其不侵害被告主张的技术秘密。被告在诉讼中称其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就其主张的侵权事项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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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香港与内地属于两个法域,虽然被告在香港针对警告函内容提起了诉讼,但并不能消除原告在内地经营的不稳定状态,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行为符合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本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原告侵害了被告侵权警告函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法院据此判决确认原告不侵害两被告的技术秘密。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途径,旨在为被警告人提供法律保护,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被警告人收到侵权警告但不认可权利人主张时,依法可以要求警告人撤回警告或提起诉讼,权利人既不撤回警告又不提起诉讼的,被警告人可以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

本案判决准确界定了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的条件,明确了该类诉讼首先应由警告函发出方即被告明确其技术秘密的范围。被告作为权利人,未明确其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未尽必要的举证义务,其侵权警告函主张的相关侵权行为又缺乏事实依据,有滥用侵权警告之嫌。在此情形下,原告依法行使了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这一诉讼制度赋予的权利,有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李骏、单甜甜、郑远园

法官说案

本案双方合作始于2015年,十年前的合作细节、研发记录、技术成果的归属等诸多关键要素,随着时间推移难以还原,只能从各方提供的碎片化信息中仔细甄别、筛选,尽可能拼凑出完整的合作全貌。科某科技公司提出已在香港提起诉讼、非恶意发出侵权警告函的抗辩,进一步增加了程序上的复杂性,需要深入探究两地诉讼的具体情况,以确定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侵权认定方面,技术秘密侵权案件往往涉及高度专业化的技术知识,要准确判断权属问题、是否实施侵权行为,须对芯片研发领域有深入了解。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动力,本案解决的不仅是一起纠纷,更是通过司法助力营造公平、有序法治环境,让创新者敢创新、能创新。

来源:无锡中院

编辑:庞遵美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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