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荆州、张
为深入贯彻长江大保护战略,坚决落实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近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一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是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健康的“毒瘤”。荆州市始终保持对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零容忍”高压态势,持续完善刑事审判、检察公诉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此次发布的案例,集中展现了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协同联动,通过全链条打击、同步推进生态修复,形成有效治理合力,彰显了以最严密法治体系守护荆州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荆州市危险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目录
01.
沙市区人民法院
严惩向水体直接倾倒危险废物犯罪——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刘某某、周某某污染环境案
02.
监利市人民法院
全链条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黑灰产业——监利市人民法院审理彭某某、王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03.
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严格依法办理涉企跨区域排污案件——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吴某某、黄某等6人污染环境案
04.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机油处置不当——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案
05.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市分局
依法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市分局办理徐某某等7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06.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
重点打击电镀行业重金属废水超标直排行为——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办理陈某甲、陈某乙等5人污染环境案
01
严惩向水体直接倾倒危险废物犯罪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刘某某、周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系某科技公司副总经理,该公司在生产中产生了约50吨化工废水。2024年4月,为处置这批废水,周某某在未查验对方任何资质的情况下,联系罐车司机被告人刘某某,约定以每车1万元的价格运输处置。刘某某在无危险废物运输及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驾驶罐车分两次将上述50吨化工废水从该公司运出,并非法倾倒入某大道附近的河流内。经司法鉴定,所倾倒的化工废水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00-06“。该行为直接造成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经评估损害数额为人民币32万元。案发后,刘某某向生态环境部门缴纳了7万元、周某某缴纳了25万元生态损害赔偿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总计达50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犯罪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刘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充分考虑修复情节,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禁止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了人民法院对直接将危险废物倾倒入江河湖泊等环境敏感区域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和从重惩处的司法导向。与通过渗井、暗管等隐蔽方式排放不同,向开放水体直接倾倒危险废物,行为更加明目张胆,污染扩散更为迅速,对水生态系统和公共用水安全的威胁更为直接和严峻。本案中,被告人将数十吨化工废水直接排入河流,其主观恶性深,行为性质恶劣。法院在依法认定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同时,基于其行为方式的特殊危害性,对直接实施倾倒的司机刘某某判处实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对严重危害行为从严把握的尺度。对产废单位直接决策者周某某,虽适用缓刑,但同时宣告了“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实现了刑罚的惩戒与预防功能相结合。此外,法院将二被告人主动支付3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情节,作为重要的量刑从宽因素,体现了“修复优先”的环境司法理念,引导行为人积极弥补环境损害。本案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入水体的行为,都是对生态环境的公然挑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它警示产废企业和运输处置人员,必须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合规处置,任何企图“一倒了之”的侥幸心理,都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02
全链条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黑灰产业
——监利市人民法院审理彭某某、王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熊某等人成立的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从事废旧轮胎裂解加工中,产生大量油泥状废水废渣,属于危险废物。2021年初,该公司收纳池满溢,面临合法处置成本压力。作为公司管理者的王某某(总厂长)、熊某(业务主管),在明知被告人彭某某经营的生活垃圾有限公司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利和转嫁成本,以每车2000元的低价,违法将70余吨危险废物委托其处置。彭某某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揽业务,并安排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吸污车,先后七次将上述废物运出,并非法倾倒至市政窨井内,直接排入外环境。经司法鉴定,涉案废物含有苯、甲苯、苯并芘、氰化物等多种有毒物质,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确认系危险废物。案发后,相关被告人为修复环境,与专业处置公司达成协议,共同承担了97万元的应急处置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监利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熊某、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监利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直接实施非法倾倒行为;被告人王某某、熊某作为产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对方无资质仍非法委托处置本单位危险废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在量刑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对犯罪链条各环节实施“全链条”打击,依法追究产、运、倒各环节行为人的刑责,彰显司法威慑。另一方面,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特别是将四被告人积极共同承担高达97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这一实质性补救行为,作为重要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评价。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刑事手段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实施“全过程、全链条”精准打击的标杆性案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活动往往呈现产业化、链条化特征,单独打击末端倾倒者难以根治。本案判决的典范意义在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制裁网络全面覆盖了“非法产生—违法委托—非法运输—非法倾倒”的全过程。法院不仅惩处了直接实施倾倒的“终端”行为人张某某和组织者彭某某,更溯源追究了主动寻求非法出路、违法委托处置的产废单位责任人王某某、熊某的刑事责任。这一裁判立场旗帜鲜明地宣告:产废单位是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终身责任的第一主体,任何试图通过非法委托将处置成本和环境风险转嫁给他人的行为,均与直接排污同罪同罚,彻底斩断了“企业省钱、中介赚钱、环境遭殃”的非法利益链。同时,本案创新地将刑事审判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衔接,将被告人履行巨额修复费用的情节纳入刑罚裁量体系,使司法判决不仅是惩罚,更成为推动环境修复的强制杠杆,生动实践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的有机统一,为治理危废非法处置乱象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方案。
03
严格依法办理涉企跨区域排污案件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吴某某、黄某等6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初,湖北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产能扩大,公司污水处理站无法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工“废母液”,污水处理站站长黄某得到公司副总经理邹某和公司董事长助理章某某默许后,在明知湖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将甲公司存储在应急事故池和备用储罐内的废液用危化品罐车拖运处理,并以“劳务费”的名义财务报销。2024年4月18日,吴某某安排公司驾驶员王某及押运员杨某某驾驶危化品运输罐车,将甲公司废液拖运至乙公司暗埋在厂区内连接市政雨水管网的管道排放时被发现。
该案由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等6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其余4名被告人七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25年6月9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提出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1.行刑衔接监督立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024年5月14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沙市区分局将该案线索移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经分析研判后建议该局同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同月21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制发《通知立案书》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托涉环保专案办理机制,确定院领导包案,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了严格审查鉴定意见效力、锁定危废物拖运处理资金流向等10余条侦查建议。
2.用好自行补充侦查,破解案件关键疑点。审查起诉环节,承办检察官经退回补充侦查,发现案件仍存在疑点,遂围绕关键问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通过邀请环保专家座谈研讨,排除合理怀疑明确鉴定效力;通过实地勘察企业园区地势,审慎确定危险废物排放量;通过调取从业资格考试内容及答题程序,严格依法锁定驾驶员和押运员主观明知。
3.推动生态修复磋商,实现“打击”“治理”同步。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将本案破坏生态环境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线索移送给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沙市区分局,建议同步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生态环境部门经与甲、乙公司进行两次磋商,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由两公司共同承担环境侵权赔偿金额共计44.3972万元,协议达成次日,侵权损害赔偿费用全额履行到位,纳入生态损害修复专项资金库。
4.服务大局,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检察机关坚持开展办案影响风险研判工作,将刑事案件办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提前介入环节,建议公安机关审慎对涉案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审查逮捕环节,综合研判了企业核心技术人员邹某在本案中参与的程度、作用大小及批捕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实质影响后,依法不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多次联合环保部门走访该企业,并提出了严格执行环评报告,更新污水处理设备,实现“零排放”的建议。案发后,甲公司已对原有的安环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投入了330万元完成环保设备改造及工艺升级,投资4000余万元的二期项目获市发改委批复备案,推动企业加速绿色转型,实现了以案促治的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跨行政区域排污案件具有隐蔽程度高、侦查难度大、信息同步慢等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用好行刑衔接机制,找准诉讼监督履职切入点,实现行政执法与向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针对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自行补充侦查,重视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提升办案亲历性,破解案件疑难点。在办理涉企污染环境案件时,要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既要“治罪”又要“治理”,以案件办理警示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助推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体同步推进。
04
督促整治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机油
处置不当——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公安县某汽配城是一处综合性汽车服务市场,聚集数十家机动车维修门店,部分汽修店为降低经营成本,不按规定处置废机油,其中6家汽修店未设置危险 废物储存间、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使用塑料桶贮存废机油后随意露天摆放,未设置警示标识,影响周边环境 及居民身体健康。另有5家汽修店未依法在交通部门备案,2家汽车零配件经营者超营业执照登记范围提供汽车修理服务。
检察履职情况
2024年11月,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先后调取市场监管部门汽修门店营业执照登记信息200余个、交通运输部门备案表170余份、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转移数据1000余条,分别运用“督促机动车维修及其废机油脱管漏管环境污染防治监督模型”、“汽修企业危险废物不当处置类案监督模型”、“机动车维修废机油整治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模型”三个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进行对比碰撞,发现危险废物处置不当线索9条、未依法备案线索10条、证照不符线索28条。
因碰撞发现的线索较多,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成立检察官办案组集中分析研判,后一致认为为了节约司法和行政执法成本,便于市场主体全面规范经营行为,应当同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环保部门对维修机动车产生的废机油收集、储存、转移不规范的行为负有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超营业执照核准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权查处。
2024年11月27日,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三家主管部门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案组制作《机动车维修企业现场勘察清单》,列明证照办理情况、场所设置情况、台账建立情况等8个重要取证点位,对模型碰撞的47条线索涉30余家汽修门店开展实地查看、询问当事人等工作,核实6家汽修店废机油收集、储存、转移不规范,5家汽修店未依法备案,2家门店超范围提供汽修服务。
2024年12月3日,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制发《磋商函》,督促主管部门对检察机关初步调查发现的问题迅速予以核实,并做好单位间沟通协调,按照各自职责同步推进整改。同年12月6日,为提高整改效率,减轻对市场正常经营的影响,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组织三家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座谈会,进一步明确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
2024年12月30日,交通运输部门书面回复,称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5份,要求案涉汽修店限期完成备案。2025年1月6日,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回复,称已责令2家经营者完成变更登记。
2025年1月16日,环保部门书面回复,称4家汽修店已按要求建设危险废物储存间,规范危险废物台账管理,贴示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并分别与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荆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剩余2家汽修店承诺在月底前完成整改。
2025年4月初,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邀请2名“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回头看”,通过现场实地走访和查阅台账资料等,核实案涉汽修店均已完成危险废物处置、登记备案等方面的整改工作。环保部门专门出台《公安县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业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方案》,对全县176家汽修店危险废物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县开展专项行动,整改汽修行业超范围经营26家、无照经营9家。
典型意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明确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易燃性等行业性污染特征,废机油处置不当会对水、大气、土壤造成严重污染。本案中,检察机关同时运用多个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发现机动车维修行业存在的多种违法违规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尽责,推动汽修行业系统治理,规范废机油的全流程监管,助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05
依法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分局办理
徐某某等7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基本案情
2025年初,徐某某听闻利用废铅酸电池炼铅利润可观,多次赴安徽徐州、湖南长沙等地考察,随后联络湖南籍李某、龙某及安徽籍肖某,于2025年7月在荆州市监利市毛市镇长岭村一废旧仓库从事土法非法冶炼。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市分局(以下简称“监利分局”)联合多部门开展突击查处,现场查获铅锭10块(共计19.19吨)、废酸液14.42吨、拆解电池残片21.7吨、烟道灰16.58吨。查明涉案人员为徐某、黄某、陈某、张某、李某、龙某、肖某等7人,于2025年7月21日至8月4日期间,通过拆解废铅酸电池提炼铅锭80块,总计151.17吨。
生态环境履职情况
1.强化行刑衔接,确保案件顺利办结。监利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由分管执法的副局长任组长,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迅速开展调查。专案组第一时间将情况通报监利市公安局,并联合进行实地摸排与无人机侦查,确认该非法冶炼点从事土法炼铅活动。经调阅分析相关人员银行流水、微信交易记录等数据,成功锁定涉案人员徐某、龙某,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他涉案人员。监利分局完成初步调查后,依法将案件移送监利市公安局侦办。后续侦办中发现宋某、颜某、党某、周某冒充股东的情况,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以包庇罪另案处理。同时查明涉案股东为徐某、黄某、陈某、张某、李某、龙某、肖某等7人。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人,监利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1人。
2.防止二次污染,及时处置危险废物。2025年8月8日,为防止证据灭失,监利分局依法对现场10块总计19.19吨的铅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以异地保存方式存放于某公司厂区。2025年8月9日,监利分局对该废旧电池铅酸冶炼点的危险废物实施行政代处置,现场转移危险废物包括:废酸液(危险废物代码HW31 900-042-49)14.42吨(14吨桶)、拆解电池残片(危险废物代码HW31 900-042-49)21.7吨(6车,前4后8货车)、烟道灰(危险废物代码HW31 900-042-49)16.58吨(17个吨包,14包满袋、3包半袋),合计52.7吨。
3.推进生态修复磋商,实现“打击““治理“同步。案件办理期间,监利分局同步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在公安机关协助下,监利分局与徐某等7人先后开展两次磋商,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徐某等7人共同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35万元。协议达成次日,赔偿费用全额到账,纳入生态损害修复专项资金管理。
典型意义
非法冶炼粗铅成本低廉,利润空间巨大,驱使不法分子无视法律禁令和生态环境后果,顶风作案,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小反射炉、坩埚炉等简陋设备进行熔炼。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酸液渗滤、铅尘、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直排、废渣废水直接排放,对周边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造成严重且不可逆的污染,对操作工人及周边居民健康构成极大威胁。违法分子选择租赁偏僻的、连续几年未生产的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生产时间常在夜间或节假日,并设置望风点,企图逃避监管。流动性强,往往在某个地点生产一段时间后迅速转移。本案还呈现出分工明确的“技术+资金“跨区域合作模式:湖南、安徽籍人员主导技术与市场环节,提供核心冶炼技术、设备操作指导、人力组织及销售渠道;本地人员(或资金方)负责落地支撑,包括提供生产场地、筹措运营资金、日常管理及本地关系协调。双方优势互补,由此构建起集废铅酸电池非法回收、土法冶炼、粗铅销售于一体的完整地下产业链。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部门充分运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排查线索、固定证据,显著提升执法效能。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移送案件线索及证据,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生态环境、公安、检察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强化行刑衔接,确保案件顺利办结。
06
重点打击电镀行业重金属废水超标
直排行为——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
办理陈某甲、陈某乙等5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湖北省环境执法局联合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荆州市某电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废水总排口、雨水排口现场采样,经湖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确认:废水总排口镍污染物排放浓度达7.91mg/L,雨水排口铬污染物排放浓度为11.3mg/L,均远超《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限值,涉嫌严重污染环境。
经查,A公司污水处理站操作人员赵某某、邱某在明知废水总排口镍污染物超标的情况下,仍违规将废水排至荆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甲、综合办公室主任陈某乙对超标排放情况知情放任,未采取任何制止或整改措施,导致超标镍、铬污染物直接排入长江,对流域水环境造成污染风险。
进一步核查发现,自2018年起,陈某甲任职期间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未对公司污水管网进行升级改造,未实施雨污分流,未建设专用初期雨水收集池;陈某乙(综合办公室主任)、陈某某(生产技术部部长)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未建立废水检测台账,未安装镍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未督促操作人员每日开展污染物检测,导致污染问题长期存在且未被及时发现。涉案人员陈某甲、陈某乙、陈某某、赵某某、邱某等5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由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7月18日,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相关的经营活动,判决已生效。
生态环境履职情况
1.强化联合执法核查,精准锁定违法事实。经开区分局接到线索后,迅速组建专项执法组,制定详细检查方案,对A公司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排污口等关键区域开展全面排查。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采样,全程规范记录采样过程、保存样品,第一时间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权威数据锁定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核心违法事实。同时,调阅A公司排污许可证、环保验收资料、生产台账、污水处理记录等文件,询问企业负责人及相关操作人员,全面查清违法排污的时间、方式、污染物种类及排放路径。
2.推动行刑无缝衔接,从严追究法律责任。经开区分局在查清基本违法事实后,立即将案件线索及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通报检察机关,提请提前介入指导。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检察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提供环保专业技术支持,协助厘清涉案人员责任分工,明确主观故意情形,为案件顺利移送起诉、定罪量刑提供有力保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漏犯线索,及时反馈至侦查机关,推动实现全链条打击。
3.督促企业整改修复,防范环境风险隐患。案件办理期间,经开区分局同步启动环境风险管控与整改督导工作,向A公司下达责令停产整治通知,要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对污水处理站进行全面整改升级。指导企业制定雨污分流改造方案,建设专用初期雨水收集池,安装镍、铬等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建立健全废水日常检测台账和环保管理制度。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周边土壤、水体环境质量进行跟踪监测,评估污染影响范围及程度,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是关乎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电镀企业作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重点管控对象,其违法排污行为直接威胁水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本案中,A公司长期未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未完善环保设施建设,未履行日常监管义务,导致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入长江,性质恶劣。此类案件暴露出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侥幸心理突出,重生产经营、轻环保投入的问题。
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办理中,坚持“严“的总基调,通过联合执法、精准采样、科学检测,实现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快速发现、精准打击;通过强化行刑衔接,推动公安、检察、环保等部门协同发力,形成监管合力,从严追究违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刚性。同时,注重“惩““治“结合,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督促企业全面整改环保隐患,完善环保设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动企业从“被动整改“向“主动守法“转变。
本案的办理为同类案件处置提供了有益借鉴:一是要持续强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保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二是要深化行刑衔接机制建设,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办案,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大合力;三是要注重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让违法者承担生态损害成本,实现“打击一个、震慑一批、规范一片“的效果,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切实筑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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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王璇/编审:王桃芳 /监制:江敏
出品:荆州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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