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吸烟

不仅侵蚀着吸烟者的健康

周围群众也成了无辜的受害者

同时还有可能违法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近日公布两起

公共场所吸烟被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宝安区碧头地铁站公交站台

执法支队宝安大队在宝安区碧头地铁站公交站台开展控烟执法检查,发现一名男子正倚靠在公交站牌“吞云吐雾”。该公交站台接驳地铁,客流量大,虽有禁止吸烟标识,但常有候车乘客在此处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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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随即上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要求该男子熄灭手中的烟,告知该男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等相关规定,公交站台属于明确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该男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了处罚,并表示以后会自觉遵守规定。

案例二

光明区人民医院西院区公交站台

执法支队光明大队在光明区人民医院西院区公交站台开展控烟执法行动。行动期间,执法人员发现一位市民正在公交车站吸烟,于是上前要求其停止在禁烟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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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禁止吸烟。当事人在认识到错误后,保证以后不在禁烟场所内吸烟。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以上两例违法案件当事人涉嫌“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公交车、公交站、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场所,以及客运站、公交总站等交通场站都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营造安全、舒适、健康的无烟环境,需要市民共同参与和理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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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公交站禁止吸烟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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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禁止吸烟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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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场站禁止吸烟标语

来源 | 深圳市公共交通管理局

编辑 | 贺 曦

审读 | 郭建华

二审 | 蔡志军

三审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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