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巡游出租车到网约车,这一行业的每一次变革,都牵动着无数乘客和从业者的心。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副主任佘才高长期关注城市交通治理,他发现尽管我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在实际运行中,行业仍面临一些共性难题,亟须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加以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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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先行,积累有益经验

当前,我国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分为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两种业态。自2016年全国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以来,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持续优化,巡游车加快转型升级,网约车逐步规范发展,两种业态加速融合,初步形成了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服务体系。

佘才高调研了解到,近年来,全国已有深圳、武汉、西安、济南、成都、合肥、青岛、苏州、湖州等数十个城市出台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在经营许可条件、新老业态融合、网约车聚合平台运营管理、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系列可借鉴、可推广的地方经验,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支撑。

这些地方立法实践为全国层面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宝贵经验,但一些共性难题仅靠地方立法难以突破。佘才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参考地方立法经验,采用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形式,出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或者修订《道路运输条例》。

聚焦行业痛点,明确主体责任

聚合平台等新业态主体责任边界不清,是佘才高调研中发现的最突出问题之一。聚合平台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合作提供信息服务,而部分网约车平台采取轻资产运营模式,为驾驶员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的是租赁公司。聚合平台和租赁公司既不属于传统出租汽车经营者,也不属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地方监管缺乏法律依据。

佘才高建议,在国家层面立法中明确将网约车聚合平台纳入行业管理,厘清网约车平台公司、聚合平台、车辆租赁公司、驾驶员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明确聚合平台、车辆租赁公司的责任义务、行为规范和违法处罚依据,让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发展。

网约车平台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分离,导致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够理想,长期困扰着地方监管部门。对此,佘才高建议,从国家层面统一明确平台源头监管与属地监管基本原则,完善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经营所在地属地管理职责落实,让监管责任真正落地见效。

保障人员权益,让从业更安心

调研中,佘才高多次听到驾驶员反映,网约车平台利用优势地位打“价格战”,发放的优惠券成本往往转嫁到驾驶员身上;平台抽成规则、派单规则不透明,驾驶员知情权和劳动权益难以保障。佘才高建议,国家层面立法应聚焦“互联网+出租汽车”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新特点,明确互联网平台新型用人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明确平台对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的责任义务,包括劳动时长、劳动报酬、保险缴纳、合理运价、抽成比例等,让驾驶员不再是“糊涂账”里的弱势一方。

“出租汽车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关乎城市运行效率,关乎群众出行体验,也关乎数百万从业者的生计。”佘才高表示,希望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为行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让乘客出行更舒心,让驾驶员从业更安心,让行业运行更有序。

江南时报记者 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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