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或新的住房信贷政策)。在《通知》中,其政策目标或目的是开宗明义的,即要求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要求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并以此来促进国内的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也就是说,《通知》的政策目标有三个方面,但归结到一点就是如何保证国内房地产市场能够持续健康发展,而保障性住房建设及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只不过是为了国内住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工具。

现在的问题是,什么是“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以及这种“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理论前提、测算指标、法律制度基础及运作方式是什么?如果不能够在这些方面有清楚的界定,就可能导致市场或政府职能部门的自话自说。而政府职能部门的自话自说,就可能如早几年那样,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就可能出台相互冲突与矛盾的房地产政策,从而导致房地产市场成了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问题与矛盾聚集的焦点。如果这种情况出现,房地产市场要持续健康发展是不可能的。

其实,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理论前提就是居住正义。国内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第一要义就是得保证建造的住房是有利于国人的基本居住条件的改善,而不是其他。比如说,如果房地产企业生产的住房不是为了满足国人的基本居住条件改善,而是成了少数人投机炒作赚钱的工具,那么这个住房市场不仅与居住正义相背离,也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

这也是新的住房信贷政策把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作为新的住房政策目标的原因所在。也就是说,一个持续健康发展的住房市场肯定是一个以消费为主导而不是以投机投资为主导的市场。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界定什么是“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其实,“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并非是家庭购买多少套住房,也不是家庭每一个人所拥有的住房面积多少,及家庭拥有的住房在什么地方,而是家庭购买住房之后,是家庭以自己使用为目的,而不是家庭购买之后用于投资赚钱。对此任何一个成熟的住房市场或文明社会并不会在事前设定家庭拥有多少住房为标准,而是会用住房税收制度进行事中及事后严格限制,即凡是家庭购买住房之后,只要拿去交易赚钱,都要受到严格住房税收制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