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住总”)、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实业”)、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嘉业”)等地产名企同时“上榜”北京市环保局行政处罚黑名单一事备受业内关注。

近日,北京市环保局分别对上述企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企业均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被责令相关项目停止使用,并被罚款20万~30万元不等。

上述公司在听证会上对违法事实表示无异议,但均提出申辩意见,认为处罚主体错误以及适用法律不适,免除处罚。但北京市环保局则认为基于违法事实的存在以及环评批复的要求,处罚主体无误,且应予以处罚。

6月16日、17日,就上述涉及问题,《中国经营报》记者分别致函(电)上述企业等相关方,但直至截稿记者未收到任何回复。

被指应为处罚主体的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则回复记者,称北京市环保局的处罚结论合法合规。并表示常营项目的雨污水排除设施已全部建成并移交专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上述房企作为用地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划用地条件完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建设,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三家公司罚款数额达80万元

新环境保护法和“水十条”实施后,环保部门对房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空前提高。

记者梳理发现,2014年全年仅有6家房地产企业被北京市环保局处罚,涉及《建设项目环评条例》《北京市大气实施办法》,这6家企业的罚款数额总共才20万元不到。

而截至2015年6月12日,仅半年时间“上榜”北京市环保局行政处罚黑名单的房企已达17家,以涉及《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评条例》《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主。

其中,仅上述三家公司的罚款数额就达80万元,且处罚原因均与水污染防治设施有关。

根据北京市环保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住总位于朝阳区常营乡的常营二期经济适用房C标段建设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于2010年正式投入使用。

北辰实业位于朝阳区常营乡的两限房及公共服务设施A组团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于2010年正式投入使用。

同时,金隅嘉业位于朝阳区常营乡的常营二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B标段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即于2011年正式投入使用。

北京市环保局称,上述三家公司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环保局依据上述法规对北京住总、北辰实业、金隅嘉业分别处以30万元、30万元、20万元罚款,且责令相关项目停止使用。

北京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近期环保局正在加大力度清理防污染设施未建设或未验收的相关项目,与往年相比处罚力度和数量上都在加紧。

申辩意见:处罚主体错误?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北京住总、北辰实业、金隅嘉业在听证会上均表示无异议,但都提出了申辩意见,认为处罚主体错误。

北京住总和北辰实业均认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未依约建成市政基础设施,应是此次处罚的主体;同时均申辩称,当被告知下游污水处理厂无法如期建成时,已无时间和场地自建污水处理站,因此提出免除处罚。

北京市环保局则表示,“基于违法事实的存在以及环评批复的要求,处罚主体无误,且应当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在小区规划时综合考虑,预留自建污水处理站的场地。”

金隅嘉业也提出,处罚主体错误,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未依约建成市政基础设施,导致小区污水不能正常排放,项目无法进行环保验收。对此,北京市环保局回应称:“基于违法事实的存在以及环评批复的要求,处罚主体无误。”

业内人士公开指出,在此次处罚事件中,土储中心没有完成一级开发和环境审批,负有责任,但房企在明知土储中心没有完成市政管线建设的情况下就启动主体项目,也是明知故犯。

而被指应成为处罚主体的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也认为处罚主体无误。北京市国土局在回复记者采访函中称,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已通过依法采证、听证会等法定程序认定了事实,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基于违法事实的存在以及环评批复的要求”,北京市环保局的处罚结论合法合规。并表示,常营项目的雨污水排除设施已全部建成并移交专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房企作为用地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划用地条件完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建设,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是违反‘三同时’,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是程序违法。”

业内人士表示,正常情况下,相关部门要建好市政管线,房企负责接入,当管线无法建成时,企业要自建污水处理厂。“一般情况下,群众产生的污水是统一通过市政管道进入污水处理厂。”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据悉,目前上述三个项目仍是污水直排。

对于排污情况、处罚结果履行进展等问题记者已致函(电)上述三家企业。直至截稿,记者未收到任何回复。其中,北京住总相关负责人在记者致电中以“接受采访公司有规定,我这不便多说”为由拒绝接受采访。北辰实业工作人员表示不知此事,并表示讯问后回复记者,但直至截稿,记者未收到任何回复。

另外,对于处罚结果,金隅嘉业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处罚标准过高。称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而不是《中华人民水污染防治法》,因此提出免除处罚。

北京市环保局则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比位阶高,且是新法,所以法律适用无误。”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立新指出,如果违法行为是在新法发布之前,应依照旧法处罚。否则应按照处罚力度更强的新法执行。

据了解,《建设项目管理条例》是1998年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水污染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在2008年颁布的。而上述企业涉及项目均在2010~2011年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