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规定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对有效期限,《办法》规定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时限保持一致。
《办法》允许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一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尚未入市但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对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进行了范围和前提界定。
在此之前,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央改革精神,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选取15个市(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办法》强调,需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
而此次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办法》,内容达三十五条之多,范围广,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和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体现出系统性、规范性、创新性特点。《办法》从贷款的目的、依据和总体要求,贷款业务开展的范围、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监管部门的职责等多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作者:刘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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