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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发生在龙岗街道宝荷支线故意遮挡号牌信息、团伙恶意倾倒建筑垃圾一案取得突破性进展,此前在逃的3名涉案人员,10月19日下午主动驾驶涉案车辆前来自首。截至目前,“8·14”偷排建筑垃圾案件成功告破,涉案的7台车辆、7名当事人已全部归案。

今年8月14日,龙岗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宝荷路支线30多米路段被人非法偷倒了一大片建筑废弃物,经初步测算达80多立方米。

为严查这种偷倒乱倒行为,专案组全体人员继续开展对其余涉案人员、作案车辆的调查。迫于法律的威慑力以及媒体报道的压力,最终,3名在逃的涉案人员于10月19日主动驾驶涉案车辆前来自首。

自市城管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开展“绿车斗”整治行动以来,对生活垃圾收运未密闭化、偷排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整治效果显著,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城市道路以及居住环境得以改善,为深圳打造“全国最干净城市”打下了基础。

法律链接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污物;禁止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余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收集城市垃圾的容器和设施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采取密闭方式将城市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所处理,防止沿途飞扬、泄漏和污水滴漏,不得裸露、吊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违反运输车辆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的,处2000元罚款;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3000元罚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5000元罚款;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的,处10000元罚款。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存在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未密闭化运输,泥浆未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车身不整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每次每车处以5000元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泄漏、遗洒建筑废弃物污染道路的,由城管部门、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清理,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