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回应:顺德区宅基地
仍需按《土地管理法》处理
上周,一则“宅基地可供债权转让”的消息在顺德朋友圈内转载,引发顺德市民讨论。昨日记者采访了相关当事人以及相关部门,获悉这是一起2004年的判决,最近被当事人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引发的讨论。
事情的起因很简单,记者了解到2004年焦某起诉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应向焦某返还借款119878元及利息。焦某申请强制执行,其后顺德区法院告知焦某已对黄某位于顺德龙江东海村的村屋进行评估、拍卖。
因为黄某的村屋属于“宅基地”范畴,焦某不是东海村人,因此不能过户,顺德区法院作出(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为:待过户条件成熟后,由焦某自行办理过户手续。然后焦某又和梁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焦某将上述房屋以人民币7万元转让给梁某(房屋当时仍在黄某名下),根据上述事实,焦某和梁某主张其拥有了黄某房屋的所有权。
但由于对宅基地即农村集体用地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所以记者了解到,裁决中“待过户条件成熟后”一直没有达成,房屋产权一直没有过户。十几年后的今天,案件上诉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此案,记者也采访了相关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关宅基地的相关改革,2015年开始,全国一共有33个县市区拟试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佛山地区唯有南海进行试点,不包括顺德,所以顺德依然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处理宅基地相关事宜。”由于此事已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以相关部门表示,要等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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