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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的房价在过去一年上涨不少,土地也随之“坐地起价”。这个时候,一块位于惠州江北的商住用地以一个特殊的方式进入了人们的视线。

黄金地块开发缓慢

这块紧挨惠州大道的江北三号商住地块,占地29177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11.5万平方米。距离行政中心直线距离不到一公里,对面更是未来的市民乐园和中轴线绿地,位置好得不能再好了。但奇怪的是,这块地周边早已高楼林立了,只有它一直几乎空置了24年,只建了简易房,租给家具店使用。3个公司由当年的合作开发方变成了如今的对立方。2009年,与该地块有关的三个公司开始打官司,两个案件、三份判决书,判决结果却有所不同。

这块地所涉官司的三方分别是:惠州燃料工业总公司,原来是惠州国资委旗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后改制成民企;惠州万国企业总公司,是一家挂靠全民所有制的民企;惠州总利房产公司,原来是解放军后勤部深圳结算中心旗下企业,后改制成民企。

1992年,惠州江北还是一片荒芜的处女地。惠州市燃料工业总公司拿出自己位于江北卫国机械厂旁的这块工业用地招商,与当时的惠州市机械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即后来的万国企业)签订开发合同,约定燃料工业总公司提供建设用地,惠州市机械电子技术开发公司提供建设资金进行合作开发。随后的1993年4月2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燃料工业总公司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原协议中应得的房产采取定额承包的方法转让给惠州市机械电子技术开发公司。此后,惠州市机械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先后与几家公司寻求外部合作,最后与惠州总利公司达成合作。

据悉,当年江北地块的价格不足每平方米600元。由于第三方惠州总利房产公司的加入,这块地上慢慢地建了几层建筑物用于出租,但推进仍极为缓慢。燃料工业总公司也一直不愿承认第三方的加入。最后,地块还被燃料工业总公司的债主查封了。

两场诉讼三个判决

直到2009年前后,惠州房地产业渐渐回暖。当年的“小瘦肉”变成了“肥肉”。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认为自己“付出了青春和金钱”的惠州总利房产公司首先把燃料工业总公司告上法庭,诉求是要求确认万国企业与燃料工业总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以及要求将燃料工业总公司的房产开发部登记为法人,作为这块地开发建设的主体,并在土地解封后过户到这个房产开发部名下。当时惠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合作开发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

燃料工业总公司不服,2010年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燃料工业总公司没有进行进一步申诉,但三方仍未就地块的合作开发取得一致意见,这块地还被多个法院查封,无法开发。在这期间,燃料工业总公司由国企改制成了私企,控股方变成了一位香港人。

2014年,惠州楼市再度“爆发”。距离江北三号地块不远的东江大桥头即江北菊花头一块占地为9.3万平方米的地块,被一家公司以9.2244亿元的价格拿下,折合地面价9888元/平方米。如此计算,纠纷中的江北三号商住地块现值可达约3亿元。

2016年,燃料工业总公司向惠州中院起诉,请求是解除与万国企业的合作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判令万国企业赔偿因长期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共1亿元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17年4月6日,惠州中院就该案作出判决,支持了燃料工业总公司的请求,判决解除涉案合作开发合同。

还将有第四个判决

据悉,燃料工业总公司在2016年这次一审诉讼前,在短短几个月内筹集了资金,通过代偿债务在法院办理执行和解,解决了5年来都无法解决的土地查封问题。

万国企业的代理律师罗卓伟认为,惠州中院判决实际上推翻广东高院的生效判决,属于违反常识的裁判行为。记者昨天获悉,万国企业已经就惠州中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两场官司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

三个判决共存的主要争议之一在于,不同法院是否在审理同一个案件?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庭长及审判员认为,这两个案件表面上看是同一件事,其实并不一样,首先是两个官司的诉求不同,前一个是要求维持合同,后一个是要求解除合同;其次原被告不同,第一个案件是总利房产公司起诉燃料工业总公司,第二个案件是燃料工业总公司起诉万国企业。

惠州市中院认为,这块地的开发困局在于双方无法完全达成合作开发或和解处理,在第一个官司中,判令维持合作关系的前提是要求双方“排除妨碍,实现合同目的”,但判决后,合作各方均未能排除障碍,这块地使用年限已过三分之一,合同目的仍无法实现,故燃料工业总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第二次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不过,也有律师认为,在前一个案件判决中,法院并未对要求双方“排除妨碍,实现合同目的”给出排除妨碍的期限,具体需要多长时间不能排除妨碍才算数,并无权威说法。

目前,总利公司和燃料工业总公司各执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两个判决暂时都没有执行。

作者:秦仲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