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起借款纠纷,冯某、黄某名下一处房屋被法院作为执行标的将被拍卖,但却被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的方某、邹某提到,这处房产虽然登记在冯某等名下,但实际上方某、邹某才是真正的业主,他们为建造涉案房屋、购置家具家电共花费了130万元,并与冯某、黄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当时约定5年后进行过户。根据顺德法院日前公布的民事判决书,原告方某、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告方提到,当时第三人冯某、黄某自愿将涉案房地产权出让给原告。双方于2013年8月22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545000元的价格向冯某、黄某受让涉案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了全部购买款。双方对于涉案房产暂不过户,待五年期满后过户也达成了共识。

原告还提到,案涉房产由原告投资兴建。合同签订后,原告以第三人冯某、黄某名义,出资办理了涉案房产的规划报建和设计审批等手续,为此,原告支付了房屋建设、装修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0多万元。为了确保在条件成熟的五年后第三人将案涉房产过户给原告,双方到顺德公证处办理了授权委托公证。涉案房产自建好后一直由原告及其家人管理和使用至今。

因此,方某、邹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停止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小黄圃涉案房屋的执行,并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21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向第三人冯某发放了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书,载明涉案房屋权属人为冯某,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

因第三人冯某、黄某未履行向本案被告梁某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根据梁某的申请,法院查封了涉案房产。原告方某、邹某就上述房产被查封向法院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执行异议请求。原告不服,遂提起了诉讼。

顺德法院提到,从法院查明的情况来看,原告已向第三人冯某、黄某支付了545000元购买土地使用权并自行在该土地上兴建了涉案房屋,当视为涉案房屋的对价已支付完毕。但关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顺德法院提出,涉案房屋的土地性质属于划拨土地。另外,原告对涉案房屋在五年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是知悉的,仍购买涉案土地并自行建房,应自担其风险。

法院最终驳回原告方某、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方某、邹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