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经适房上市须缴增值收益50%

备受关注的经适房上市交易“新办法”——《深圳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1日“出炉”。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新办法”多数内容沿用现有《暂行办法》,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增值收益的确定等。新增对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出现婚姻情况变化情形的规定,“新办法”期限设定为长期有效。

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市住建局制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印发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将于今年6月到期。市住建局在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新办法”——《深圳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拟经市政府同意后重新发布。

《办法》与《暂行办法》均适用于已售经适房,即深圳已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经适房1万余套,《办法》内容与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充分衔接。《办法》绝大多数规定,尤其是应缴增值收益比例、经适房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取得完全产权及上市交易程序等核心内容均沿用《暂行办法》规定,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同时,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结合《暂行办法》实施情况,针对《暂行办法》部分不尽完善的规定或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条款,《办法》有针对性地予以完善。

遵循法律法规政策,与深圳住房制度改革充分衔接。《办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遵循国家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将政策规定具体化,使之具备可操作性,与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有机衔接。《办法》共13条,绝大多数内容沿用现有《暂行办法》规定,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增值收益的确定、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继承相关规定等。

取得完全产权须缴增值收益

经适房签订合同满5年后,业主可通过缴纳增值收益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根据市政府于2012年12月发布的《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对已售出的经适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办法》沿用《暂行办法》规定,经适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经适房市场价格-经适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原购经适房的实际发生额)。

据悉,与其他大城市相比,深圳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缴纳增值收益的比例属于中等偏低水平。据了解,厦门的缴纳比例为经适房市场价与原购房价之间差价的90%,广州为80%,北京为70%,杭州为55%,上海的缴纳比例则约为市场价的35%~45%(政府产权份额)。

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仍可按规定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继承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者符合我市住房困难标准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原经适房买卖合同签订满5年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或者将该套住房上市交易;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该套住房,并就回购款进行继承;在不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新增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出现婚姻变化的规定

针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面临的新问题,《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对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分工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新增对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出现婚姻情况变化情形的规定;更新部分概念并完善个别文字表述;调整有效期为长期。

其中,新增对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出现婚姻情况变化情形的规定,此前《暂行办法》未对此情形进行规定。为使相关业务办理有据可依,此次《办法》比照继承规定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因婚姻情况变化需进行产权变更的,权利人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离婚协议、生效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据悉,深圳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经适房有1万余套。截至2018年5月底,全市已有近4200户经适房业主依《暂行办法》取得了完全产权,约占全市经适房数量的41%,其他经适房业主是否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取决于业主意愿。《办法》需要长期执行,因此,将有效期设定为长期有效。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办法》已于6月21日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18年7月1日18:00前通过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市住建局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