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违建存安全隐患不能出租和经营

市规划国土委会同市法制办起草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即日起全文发布,至8月27日期间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记者了解到,深圳将执行国家和省治理违建工作部署,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同时,将坚守“安全底线”,对违建全面施行安全纳管,并区分历史违建用途和当事人,设置分类处理措施和政策。

遮挡污损“安全警示标识”最高罚5万元

《处理办法》规定,将对历史违建全面施行“安全纳管”,即将对历史违建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方面进行排查、整改和日常监管。按照《处理办法》,市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将分别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地质灾害、房屋结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技术规范;区政府将负责对历史违建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建档,并组织推进安全隐患整改。

经整改后,房屋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将予以重点监管。若故意遮挡、覆盖、更改、拆除或者污损安全警示标识的,对个人将处以1万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而将历史违建违规擅自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将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罚款,并将监管信息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处理办法》将公共配套类、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作为优先处理类别。对于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除免缴地价和罚款的政策优惠之外,还将对确认给原村集体和市、区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的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允许不扣减相应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为确保相关建筑的公益属性,同时规定其仅能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历史违建占用基本

生态控制线将被行政处罚

《处理办法》将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办理商品性质房地产的补缴地价标准,由市场评估地价调整为市场评估地价的50%。同时,产业类历史违建既可先确认为非商品性质再转为商品性质,也可一步到位确认为商品性质房地产。将由区政府统筹推进历史违建处理。当事人在申请处理过程中可以同步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价,调整了过去应当通过规划土地审查再进行鉴定和评价的做法等。而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不予规划现状确认的历史违建,或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区查违办根据各部门意见不予留用的历史违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新闻背景

深圳历史遗留违建近40万栋

深圳是全国第一个没有农村的城市,经过1992年、2003年前后两次农村城市化,原村民均转变为城市居民。而在大规模城市化的进程中,深圳也面临历史遗留违建问题。据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截至2009年6月2日,全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约37.68万栋,总建筑面积约4.02亿平方米。

《处理办法》严格遵循了此前发布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规定的处理范围、处理原则和处理方式。一方面,严守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刚性要求,依法拆除没收一批历史违建;另一方面,根据历史违建用途和当事人不同,设定差别化的罚款和地价标准,对符合规划、满足房屋结构、消防和地质安全要求的历史违建,予以处理确认。

《处理办法》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是指厂房、仓库等用于工业生产或货物储藏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教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非商业性文教体卫、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作者: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