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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让广大纳税人尽早享受到这项改革红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执行新的税率表。改革后,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

为何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提至5000元/月?

人们口中所讲的个税“起征点”,准确来说应该称为个税“基本减除费用”。自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一共经历了三次调整,第一次是在2006年,由800元/月提高至1600元/月;第二次是在2008年,由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第三次是在2011年,由2000元/月提高至3500元/月。此次修法,由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

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此次修法的重要内容,而最终将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5000元/月,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是统筹考虑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测算,2017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3900元/月,按照近三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年均增长率推算,2018年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4200元/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5000元/月,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二是此次修法还新增了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5000元/月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44%降至15%。

新个税法过渡期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并适用新税率表(见附表)。

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见附表)。

算账

过渡期个税计算方法案例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过渡期。在这期间,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适用按月度换算的税率表。

在过渡期,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款的方法是: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每月5000元的新标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举例: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发放员工工资,其中:张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7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适用税率3%,应缴税款60元;

同时,陈女士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9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应缴税款190元;

另外,王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18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应缴税款1190元。

特别提醒:工资薪金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两次发放的工资就需要合并计税,适用新税率表,且只能享受一次5000元的扣除标准。

2 0 18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 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具体如下: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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