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广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对旧村改造补偿方式、合作企业选择、地价评估、拆迁奖励、改造成本计算方式等,鼓励旧村、旧厂积极改造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细则表示,鼓励旧村改造采用先收购房屋后回购的方式实施补偿。对采用政府征收方式改造的,由征收主体按照市场评估价收购村民房屋,村民按照人(户籍人口)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标准、建安成本回购住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的,可按人(户籍人口)均建筑面积不高于20平方米给予奖励回购。村集体物业按照集体收入不降低的原则复建。

此外,细则明确,旧村改造项目住宅规划净容积率不超过5.3(含)的,原则上可以采用全面改造方式进行改造,超过5.3的以综合整治方式进行改造为主。

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涉及复建安置房(包括复建集体物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村集体安置物业原则上由村民按照股份分享,不得分割到户。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中明确提到,城市更新项目建成的商服类物业,可向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非法人单位销售。

同时,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初次缴交比例不低于30%,余款1年内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