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经营性质项目 不得批准临时建筑

经营性质的临建不批准,层数不能超过两层,层高不能超过6米……近日,惠州市住建局公示《惠州市临时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征求社会意见,对于城市管理中常见的搭建临时建筑问题予以规范。同时,《管理规定》对于临时建设的审批条件、流程、建设规模等进行明确。

市区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惠州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雨季集中且周期较长,多台风极端天气。今年台风“山竹”期间,市区多处临时板房和施工工地的临时建筑出现险情,如何强化临时建筑的监管备受关注。

《管理规定》的出台对此有效予以规范,适用范围涵盖惠州市区,包括惠城区、惠阳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对于什么是临时建设,《管理规定》指出,在规划区内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建设行为。临时建筑包括公共设施项目临时用房、公益类项目临时用房、加油加气站、汽车充电桩、临时工业厂房、库房、货棚、临时施工板房、工棚、道路施工临时便道、书报亭、管理用房、警卫房、围墙、大门等以及其它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市住建局负责人介绍,临时建筑何时建、怎么建,管理规定都将严格限定,相关企业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规范实施。

住宅区内增建临时建筑应听取居民意见

《管理规定》指出,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的,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地下管线的,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的,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妨碍城镇交通、市容、安全的,影响周围建筑物使用的等都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此外,对用于经营性质的项目,如汽车4S店、小商铺等明确要求不得批准临时建筑。《管理规定》还要求任何临时建筑都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不应超过2层,层高不超过6米,对于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需严格审核把关。

此外,《管理规定》明确建设流程,符合条件的临时建筑须向住建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后才能建设。规划部门核发许可证时,需将临建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高度、结构形式、使用期限等予以明确限定。对于在住宅区内增建临时建筑,需在规划许可前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充分听取住宅区居民意见后才能决定是否准许。

使用期限届满15日内拆除

既然是临时建筑,在使用周期结束后需尽快拆除恢复原样。《管理规定》指出,临时建筑不得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设施工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逾期未开工或未完工的,应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有效期不超过2年。

对于未按照规划许可程序进行报建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擅自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

对于使用周期,《管理规定》提出,对于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提前终止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15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如超过有效期则须在期限届满15日内自行拆除。对于期满未自行拆除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用于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改变地形、地貌,不破坏植被,使用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应急构筑物不受这一制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