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持有的房屋委托期内未卖出,中介建议调低放盘价,并要求日后房屋若能高价卖出,高出部分金额由中介收取部分作为奖励?要小心,这有可能是场骗局。近日,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披露了一桩典型案例,并做了分析和解答。
案例:
中介公司欺瞒业主牟利
2015年5月30日,卖方刘先生独家委托某中介公司出售房屋,房屋售价105万元,委托期限至7月30日。委托期内,房屋一直未卖出。2015年8月3日,中介公司要求刘先生重新签订《房屋出售确认书》,确认书中约定:“房屋以98万元底价出售,业主本人最低实收98万元,若成交价为100万元,则支付1万元中介费,若高出100万元,则高出部分的30%为业主收取,70%为中介费。”同时,中介公司要求刘先生签署《服务收费确认书》,约定中介服务费为52000元。当天晚上,中介促成刘先生与买家赵先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成交价为106万元。
刘先生认为,中介公司故意隐瞒有买家愿意以106万元购买其房屋的信息,诱骗其签署《服务收费确认书》的当天就促成其与买家签合同,要求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予以惩戒。
专家:
违规中介或被严肃查处
中介协会认为,该案中,在重新签订《房屋出售确认书》及《服务收费确认书》后,成交时间之短之迅速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交易监管部门对此必将严肃查处。
中介协会表示,中介公司的本职工作是搜集房源信息,通过各种广告形式向社会公示,居中撮合买卖当事人,最终促成买卖当事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在这个过程中,中介公司应当诚实、信用、及时、准确地向各方当事人传达信息,对业主诚实、对买家忠实、尽职尽责,不应利用掌握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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