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军艳 昨日,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下称建议稿),向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稿对业主大会的筹备、业委会的选举和职责、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修等列出了详细规定,拟于6月进行二次审议。

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满足两个“三分之二”

根据建议稿,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书面联名,或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等,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

其中规定,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经投票,可终止或恢复业委会委员资格

建议稿对业委会的职责、选举、履责等进行详细规定。公开性是对其工作的要求之一。建议稿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十五日内将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开支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和物业管理信息化系统公告三十日以上,接受业主监督。开支情况应当明确具体的列支项目和费用情况。

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中止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或恢复其委员资格。

前期物业合同服务期限不得超4年

现在不少楼盘都是分期开发,建议稿规定,分期开发的住宅物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前期物业合同的服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建议稿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可以将物业服务用房用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企业员工的办公、宿舍、饭堂等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使用”

建议稿指出,业主、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约定如下事项: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使用机动车停车位等公共设施的约定等。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根据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整体转让给他人;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擅自收取进场费、入场费、占位费的;将应当承担的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列入业主公摊费用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等。

未约定的管理费用不得超过收益的20?%

关于公共收益的问题,根据建议稿,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包括:依法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土地被依法征收所取得的补偿费用;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或者全体业主决定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等。

而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是经全体业主决定,也可以用于(一)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之外的其他服务于业主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专项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管理成本、酬金;(二)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三)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履职补贴等。

另外,建议稿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进行经营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管理费用不得超过收益的20%。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据悉,《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拟于6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如果市民有何意见和建议,可于5月20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交至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信函寄送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六号楼603室,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528000。电子邮箱:fsrdfgw@gdrd.cn传真:83335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