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我厅研究起草了《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提出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在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提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省委将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列入20项重点民生实事。二是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有待完善。虽然我省已于2017年出台了《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保障范围扩面不到位,补贴标准不高,诚信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需指导各地加快完善。三是推进补贴工作优势明显。保障对象自主租赁住房,领取补贴可以最大限度满足其差异化住房需求,有利于促进租赁市场发展,比建设公租房管理成本低、财政负担小,且退出机制灵活、操作性强,是实现“应保尽保”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出台指导意见,督促各市、县加快推进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8年10月以来,我厅在深入县(区)、街道、企业调研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掌握实情、找准问题、补齐短板、明确工作方向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于2019年1月形成了《指导意见》初稿。为了让政策措施更接地气,在全省住房保障系统内广泛讨论征求意见,并组织部分市、县住房保障工作骨干同志召开了座谈会,使标准和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征求了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有关厅局意见,确保了政策的精准性和合规性。2月13日-23日,通过厅官方网站、大众日报等媒体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议,提高了政策的认可度。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为总体要求、范围及标准、规范管理、组织领导四部分,集中体现了因地制宜、保障对象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对各市、县创新和规范完善租赁补贴工作有积极地指导作用。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了推进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梯度保障。根据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和支付能力,在符合条件特困人员家庭优先保障的基础上,对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面保障,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实施分层级差别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二是稳步推进。因城施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承受能力、房地产市场状况、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三是应保尽保。改革完善住房保障申报、受理、审核机制,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逐步实现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二)明确了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细化了各住房保障对象的政策界限,明确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各地将区别不同类别保障对象,研究落实其住房、收入、稳定就业年限等准入条件。

(三)明确了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一是确定补贴额度。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分档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原则上住房租赁补贴占市场平均租金的比例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比例应基本保持一致。建立补贴标准随市场平均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三年。二是设定保障期限。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不设定累计保障期限。三是确定补贴面积。结合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数量和当地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发放补贴。

(四)明确了住房租赁补贴的管理流程。一是申报方式。结合“放管服”“一次办好”要求,深化便民服务改革举措,进驻当地政务服务大厅(中心),推行“一窗受理”,规范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逐步实现常态化申报和网上申报,做到线上线下业务协同、一体化服务。已经开通运行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的,租赁合同应通过平台申报并办理网签备案。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由用人单位集中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二是审核机制。不断完善住房租赁补贴审核机制,加强资格审核和定期复核,及时公示审核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大数据、政务云平台,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审核时效。三是发放程序。与保障对象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停发事项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监管,按月或季足额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四是退出机制。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档案,定期复核变动状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终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退出保障范围。对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要取消保障资格,依法依规追回住房租赁补贴。

(五)加强了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信用体系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健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机制,完善失信、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计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山东)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六)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准确设定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工作目标,认真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和监督工作,切实提高精准性和实效性。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从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各级民政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审核工作。各级税务部门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

来源:综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