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的决议

(2019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综合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江西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方案所附《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南昌市市辖区统一适用税额标准为27元/平方米,其他设区市市辖区统一适用税额标准为25元/平方米。今后因行政区划调整,由县(市)调整为市辖区的,按上述标准相应调整适用税额。

二、对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县(市、区),市辖区的适用税额为27元/平方米,非市辖区的适用税额在当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5元/平方米。

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70%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本方案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变化和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对适用税额做出调整。《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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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范围内县(市、区)平均税额分别为柴桑区25元/平方米;瑞昌市、共青城市、庐山市、彭泽县、德安县、永修县22.5元/平方米,武宁县、修水县、湖口县、都昌县为20元/平方米;由于浔阳区、濂溪区人均耕地低于0.5亩,浔阳区、濂溪区适用税额标准在25元/平方米的基础上提高至27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