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明确可适当采集阳台等证据 高空坠物有望“防患于未然”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采集阳台、窗户等处相应证据,但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街道办负责组织业主大会成立

最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报昨日公布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修订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了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监督的职责,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和管理,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作出了公开招聘等要求。

《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领取劳动报酬。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其适当津贴。实行业主委员会主任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审计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不侵犯隐私前提下,采集安全隐患证据

《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天面、外墙、楼梯间等共有物业的日常巡查。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发现有影响相关专营设施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专营单位。

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就前款禁止的行为采集相应证据,但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多名受访市民表示,在保证隐私不得侵犯的前提下,此举对高空坠物等事故有防范作用,发生事件后也有利于证据的采集。

约定物管区域车位、车库权属

对备受关注的车位车库权属,《条例》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与建设单位约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车库权属。住宅物业的车位、车库约定归建设单位所有的,其所有的车位、车库只能出售、附赠、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予以公示,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管区域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于停放汽车的,应开放使用并保持人民防空功能,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人民防空工程停车位使用费收取方负责维修、保养。

作者:张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