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人才安居条件,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解决居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为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且经认定的人才。

第四条

人才安居工作应遵循全市统筹、属地负责、公开透明、自愿申请原则。

第二章 安居方式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实物配置两种方式。

货币补贴包括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和生活安居补助。

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出租型、出售型人才安居专用房,实物配置视房源筹集情况接受申请。

第六条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波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购买首套住房。

第七条

*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保证贷款发放,可贷额度可上浮50%

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允许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货币补贴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安家补助,按照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

第九条

* 对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5万元的安家补助,申请时已在宁波购房的,安家补助一次性发放;未在宁波购房的,按照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

* 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在享受安家补助基础上,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由人才引进地再分别给予实际购房总额20%,最高60万元、4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贴。

* 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引进的上述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享受对应层次的购房补贴政策。

第十条

* 对毕业10年内的基础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2%、最高8万元的购房补贴。

*这就是大家今天所说的新政策。但是看清楚啦!官方文件中目前只有这一句话,也没有补充文件详细说明!所以,这到底能不能叫宁波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2.0”还有待官方认定哦!)

* 对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未在宁波购买住房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对区县(市)、开发园区新引进的,各地可参照市级标准,以生活安居补助、租房补助等形式给予保障。

第十一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四章 实物配置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可根据属地人才队伍结构和人才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按需筹集人才安居专用房,人才安居专用房分为出租型和出售型。各区县(市)、开发园区根据当地房源筹集情况和人才安居需求制定具体的实物配置政策或方案。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不再享受实物配置。

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的筹集渠道:

(一)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含土地出让竞价溢价配建)。

(二)在人才相对集中的产业园区、高教园区、功能区等区域集中建设。

第十三条

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可按不超过5%比例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土地出让过程中,竞价超过最高限价或一定溢价率,可转入竞配人才安居专用房。

各地住建、人才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和人才区域布局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才安居专用房的配建数量和区域分布等配建需求,国土部门将人才安居专用房的配建需求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将按要求配建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含对应比例的停车库或停车位)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或成立的专门机构。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可在产业园区、功能园区和高教园区等人才相对集聚的区域,集中建设人才安居专用房,可结合单位贡献度定向定量供应给园区内企事业单位,解决园区用人单位人才居住问题。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筹集出租型房源,实现房源分布区域、套型结构、规格档次的多样性,增加出租型房源对人才的吸引力,多渠道满足人才的住房需求。

第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出资筹集(含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擅自转租、转借的,由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管理单位收回房屋,并取消其享受人才安居资格。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宁波市人才安居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具体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综合协调、政策指导、考核等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资格认定、货币补贴申请核准发放等工作;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各地做好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建设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园区负责本地人才安居工作,可指定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人才安居专用房的持有、日常运营管理和实物配置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及协助年审工作。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政策申报对象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帮助申请,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属地人社部门,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协助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腾退出租型人才安居专用房。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安居待遇的个人和用人单位,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相关部门履职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自《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发布之日起引进的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的人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货币补贴政策有效期为三年,所涉及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统筹安排。本办法与我市现行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