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公布了5宗土地违法典型案件。2019年,该局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500多宗,累计罚款近2000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200余宗,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土地违法案件线索18宗(处理21人)。

接下来,市自然资源局将保持对违法用地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对涉黑涉恶和涉“保护伞”的土地违法行为坚决移送市扫黑办、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对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建设任何项目拒不整改的和监管不力,导致本村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问题突出的村组集体,坚决移送纪委监委追究相关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对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包括村组集体负责人),坚决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村干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非法获利553万元

2002年起,陈某南、陈某宁(原虎门镇北栅西坊村干部)等人在北栅社区及镇属企业任职期间,采用家人代持股份的形式,伙同吴某明、陈某忠、张某基等人成立某酒店,以该酒店为平台,利用职务之便,对辖区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多次非法转让:

2003年12月,陈某南等5人以某酒店的名义,以376万余元向北栅村民委员会购买五块集体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504.38平方米。

2008年1月,陈某南等5人以某酒店的名义将共有的其中两块土地(面积共615平方米)以276.75万元转卖给朱某。

2010年,吴某明将持有的土地份额转让给陈某南、陈某宁。

2015年7月,陈某南等4人以某酒店的名义将共有的其中两块土地(面积共679.38平方米)以600万元转卖给李某等5人。

经查,陈某南等人多次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获取转让差价448.15万元,并以收取土地转让费、报建费等名义非法获利105万元,累计非法获利553.15万元。经公安机关调查,上述每一手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均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019年8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陈某南等人皆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缓刑不等。

占用松山湖大学路旁农用地被追究刑责

2017年8月至11月,李某兴在办理松山湖大学路旁地块的堆填土临时用地许可后,擅自同意多家土石方公司在该处堆填泥土,堆填范围超出临时用地许可范围,市自然资源局对此依法立案调查,经鉴定,李某兴堆填土行为造成61.73亩农用地种植条件被毁坏,涉嫌构成犯罪。市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2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9年9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李某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租农用地种菜却私自堆填余泥

2017年9月,黄某容租用黄江镇龙见田村第二村民小组“黄竹岭”(土名)处的土地,约定用途为种菜,但黄某容违反合同规定私自收集余泥渣土在租用地块堆填,市自然资源局对此依法立案调查,经鉴定,黄某容堆填土行为造成35.93亩农用地种植条件被毁坏,涉嫌构成犯罪。市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2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9年6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黄某容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违法填埋渣土致100亩农用地严重被破坏

2015年至2018年间,运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冯某生、梁某舵、邓某文、冯某杰、梁某秋、王某坚、梁某堂、梁某文、梁某斌在沙田镇福禄沙村、西大坦村、杨公洲村、穗丰年村5个相邻地块违法填埋余泥渣土共100多亩,经专业机构鉴定,地块原有的农用地种植条件已被严重破坏。2018年3月,市自然资源局将上述违法用地情况作为涉黑恶线索上报市扫黑办,因该土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9年7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运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30万元。

冯某生等各人皆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一个月二天不等。

行贿他人并在农用地上倾倒建筑废料

2017年底,杨某锦、杨某平预谋在常平镇沙湖口村某公司控制地块上(土名“马岗”)填土牟利。2018年1月初,杨某锦等人与李某约定,由李某负责协调关系,并承诺给李某好处费。经李某假借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协调沟通后,取得了该公司副总经理萧某的默许,杨某锦等人开始在马岗地块上倾倒泥土、建筑废料。2018年1月至3月期间,杨某锦等人共在涉案地块内非法填土约2万立方米,造成27.61亩农用地种植条件被毁坏。2018年1月至2月,杨某锦等人分5次送给李某现金共计47万元。

2019年3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杨某锦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

(二)杨某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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