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海航债”到期前夜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受到市场各方对海航集团蔑视规则、不尊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激烈声讨。

自发布持有人会议召开公告,至表决截止,仅给了3个小时时间,而持有人则需要完成参会身份证明、议案表决、内部报告审批等诸多程序。最终会议“如愿”,因获3席大额投资人支持,债券延期一年兑付的议案得到98.26%的同意票获得通过。

尽管海航集团连夜紧急致歉,仍未能获得持有人谅解。

持有人会议,本来是债券投资者重要的议事平台和投资人保护措施,但为什么会导致一个看似“不公正”的结果?投资人又能如何避免再次坠入同样的“坑”呢?

完善“持有人会议”监管规则

与债券发行人相比,投资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这一点,从海航持有人会议就可见一斑。

正式开会前几个小时,才通知持有人参会,到最后一刻才告知投资者将要表决的议案涉及债券延期,会上同步表决有关修改该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豁免发行人未按期召集会议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议案......对于海航这场“有备而来”的持有人会议,投资者自然措手不及。

上述做法引发投资者强烈不满,并引起关于会议程序不合法的激烈质疑。

“对违反规则的发行人要加强监管”、“对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严厉处罚”,这是投资者反复提出的诉求,也是市场监管的应有之义。

“持有人会议”作为信用债存续期议事决策机制的核心,规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不同监管部门对持有人会议机制的管理程度不同,相关规则的明确程度也是不同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于2010年发布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并分别于2012年、2019年12月进行了修订。协会以自律规则的形式对会议召开情形、召集与决策程序、决议生效条件、效力范围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将上述自律规则作为底线要求。对于违反底线要求的,交易商协会将给予自律处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证监会则在《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具体情形,但对会议规则不作统一要求,仅要求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自行约定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会议召集、通知、决策机制等内容,总体原则为公平、合理。

发改委关于持有人会议的规定相对分散,散见于各类通知和文件中,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上述文件规定了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但对于持有人会议规则及相关程序性事项缺少细化规定。

持有人会议是债券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手段,其决议将直接影响持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13海航债”事件表明,由于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实质地位差异,监管部门需要关注市场自行安排中可能产生的“不公平”现象,并提供必要的制度规范。

例如,交易商协会《持有人会议规程》中对触发条件、召集人、召开程序、表决比例、信息披露等持有人会议关键事项做出具体的底线性安排,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平衡发行人与持有人的关系。这样才能回归持有人会议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初衷,避免“13海航债”事件重演。

投资人加强“自我保护”

监管部门给予了市场设计具体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自由度和灵活度,但发行人很可能基于自身利益,制定对不利于持有人的规则。

除了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规则外,投资人也要提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首先,投资者应该关注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尤杨律师和赵之涵律师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横向对比和重点关切》一文中指出,“持有人可以在存续期通过持有人会议修改对自身不利的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保障自身权利,只不过实践中持有人很少关注和行使这项权利”。

其次,投资者应当关注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集人对持有人会议的触发条件判断、开会时机选择、议案设计以及召集流程尤为重要。

尤杨和赵之涵律师认为,召集人约定不明确或者不适当都可能影响会议效果,如果召集人恶意召开持有人会议,很可能侵犯持有人合法权利。因此建议将有利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或债权代理人作为第一顺位召集人,将满足一定比例要求的债券持有人作为后备。

再次,投资者要关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制度及决议效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目的之一,在于使分散的债券持有人形成合力,统一立场,统一行动,因此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都明确规定“多数决”制度。

但这一制度的适用,要注意两点。一方面,要保障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多数决”真正代表了多数债券持有人的意志;另一方面,也不能要求过高,导致债券持有人会议事实上无法形成决议,违背其设立初衷。

最后,投资者要关注信息披露与知情权。对于债券持有人而言,不仅要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信用增进情况,还要关注持有人会议规则类的程序性事项。投资人只有事先了解持有人会议规则才能真正行使规则修改权,完善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机制,甚至在特定情形下,自行提议召开、召集会议,真正成为持有人会议的主人。

尤杨和赵之涵律师认为,就发行人而言,应当在发行文件中充分披露持有人会议制度的相关安排,并在会议召集召开过程中及时披露程序性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会权。而投资人,也应当在投资前充分了解相关债项的持有人会议安排,对自己的投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