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口拟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征集意见截至23日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5月14日消息(记者 党朝峰)海口市生态环境局5月14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就《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下称通告)征求社会意见。征集时间为5月14日至5月23日,市民群众可通过信函或电邮方式反馈意见。

《通告》提出,该举措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海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琼环气字〔2019〕8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海口实际制定,旨在有效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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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截图

《通告》明确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机的、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以及冒黑烟的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叉车、机场地勤设备、非道路用卡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主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功率、使用场所、排放标准等信息申报登记。

《通告》提出,2020年7月1日起,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界线围合的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应急、抢险机械不受本禁止使用区域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时,排气烟度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相应阶段限值标准,不能有可见烟。

《通告》提出,对海口市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责令进行改正,处五千元罚款。住建、交通、科工信、市政、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予以配合。高排放及排气烟度不达标的机械通过排气治理改造升级,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达到本《通告》排放要求的,方可在海口市继续使用。